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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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市监处字〔2020〕59号 |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92.15元,并处罚款384.3元,两项合计576.45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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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 详情 |
2 | 平市监处字〔2020〕18号 |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平阳疏港大道分公司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检测不合格批次黑鱼;2、没收违法所得449元,并处罚款9551元,两项合计10000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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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 详情 |
3 | 平(消)行罚决字〔2019〕0163号 | 平阳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平阳县鳌江镇车站大道88号万达商业室内步行街B1的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平阳疏港大道分公司(使用性质:商场,建筑面积:8406平方米)地面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大量损坏,其消防设施、器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平阳疏港大道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阳县建设银行消防罚没款专户(户名:平阳县财政局罚款代收户,帐号:33001627127059012345,地址:平阳县昆阳镇雅河路246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7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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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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