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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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海卫传罚〔2021〕41号 |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
被处罚人:宁波海曙惠民内科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92EGL1P现已查明:2021年12月07日,宁波海曙惠民内科诊所未按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按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通报批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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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9 | 详情 |
2 | 甬海卫传罚〔2021〕11号 |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
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古林村的宁波海曙惠民内科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晓芳)于2021年6月9日未将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册器带针头和开启过的安瓿瓶等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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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详情 |
3 | 甬海卫医罚〔2021〕8号 |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
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古林村的宁波海曙惠民内科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晓芳)在未核准妇科的情况下,为病人提供妇科诊疗服务,期间共收取费用174元。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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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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