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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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运政罚〔2021〕15201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4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浙江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巡查时,发现该公司1月、2月、3月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记录,有部分员工没有签名。4月20日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对李刚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子数据、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记录复印件、人员名单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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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详情 |
2 | 拱综执罚字〔2019〕第0509011907020121号 | 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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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 详情 |
3 | 杭环拱罚[2017]第3号 |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拱墅环境保护分局 |
当事人:浙江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东教路629号法定代表人:李军 职务: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5118575X2017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东教路629号的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汽车修理主要设备举升机14台,烤漆房2套,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制度,我局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在东教路629号的经营场地主要从事汽车销售和维修,该建设项目未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浙江)进行备案,目前已经投入正式使用。我局认为,当事人未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已经投入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已构成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对建设项目进行备案,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区所属网点(机构代码:001506606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二○一七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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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1 | 详情 |
4 | 杭车管运罚决字[2017] 第3301004217140048号 | 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 |
2017年07月21日,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杭州市汽车电子健康档案中巡查发现,浙江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21日期间,维修信息上传情况有异常。2017年7月21日15时54分,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执法人员杭州市拱墅区东教路629号检查时发现,浙江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7月21日对浙A.L761G车辆进行维修,更换机油、机油滤清器。该车在2017年7月21日维修竣工出厂,上述维修信息未能在杭州市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中查询到。浙江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军,浙江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此案于2017年7月21日经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批准并指派执法人员陈军星(执法证号33011424)、黄方奇(执法证号33010286)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7月24日,调查人员对浙江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卫浩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代理人承认该公司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的事实,并表示吸取教训,积极纠正违法行为。证明本案的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结算清单1份、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上传2份、证人身份证明1份。代理人对上述调查证据和笔录均无异议,并分别签名盖章认可。浙江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的事实得到证实。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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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杭车管运罚决字[2017]第3301004217140048号 | 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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