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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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公(新)行罚决字[2019]51603号 | 浙江省建德市公安局新安江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28日14时18分左右,上网消费者王**在建德市新安江乔木网吧54号电脑消费时边上网边抽烟,该网吧管理人员在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被当场检查发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建德市新安江乔木网吧警告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德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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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 详情 |
2 | 建公(新)行罚决字[2018]11031号 | 建德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5月29日晚上,孙*至建德市新安江乔木网吧14号机上网,当日19时30分许孙*拿出一支香烟点燃后吸烟,该网吧管理员及巡查人员郦某某未予劝住和制止,被我所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建德市新安江乔木网吧警告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德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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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卫公罚[2018]0004号 | 市卫生计生局 |
建德市新安江乔木网吧管理者未进行劝阻吸烟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第五项“禁止吸烟场所和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规定,依据《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对违反本条例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建德市新安江乔木网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7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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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公(消)行罚决字〔2017〕0165号 | 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1339号三楼的建德市新安江乔木网吧疏散指示标志上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建德市新安江乔木网吧责令停止使用疏散指示标志上电器线路及其用电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责令建德市新安江乔木网吧停止使用疏散指示标志上电器线路及其用电设备;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建德支行(帐号:384458348024130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8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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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公(消)行罚决字〔2017〕0166号 | 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1339号三楼的建德市新安江乔木网吧消防器材配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决定给予建德市新安江乔木网吧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建德支行(帐号:384458348024130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8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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