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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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卫医罚〔2022〕3号 |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卫医罚〔2022〕3号被处罚人:温州芘丽芙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被处罚人书写患者的《芘丽芙美容医院微整形中心病历》“病历记录”未按规定进行签名确认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委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罚人警告、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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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9 | 详情 |
2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673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33号海发大楼经营美容外科服务,2021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中未履行垃圾分类管理责任,未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未设置督导员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予以劝导。2021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当事人已按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并设置垃圾分类劝导员,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经查询,当事人以前无同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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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 详情 |
3 | 温鹿市监处字〔2020〕384号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经营额较小的首次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从轻处理:1.责令改正;2.没收上述过期加强型气管插管共7支、一次性使用吸氧面罩共1个;3.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经营额较小的首次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减轻处理:1、没收上述过期盐酸曲马多注射液5支;2、处以罚款100000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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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详情 |
4 | 温鹿市监处字〔2019〕1460号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意经办人员意见。妥否,请领导审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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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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