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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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公(玉)行罚决字[2019]51658号 |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玉泉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加力安餐饮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招用的流动人口高某某,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于2019年4月22日9时被玉泉派出所日常检查发现。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三日内限期改正,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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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详情 |
2 | 杭西公(玉)行罚决字[2019]51657号 |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玉泉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加力安餐饮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招用的流动人口江某某,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于2019年4月22日14时被玉泉派出所日常检查发现。杭州加力安餐饮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三日内改正,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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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详情 |
3 | 杭西市管罚处字〔2018〕463号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违法行为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的”;《浙江省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四条:“(一)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的食品原料的行为;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1)从轻处罚的罚款数额为0.5万以上1.85万以下”当事人配合调查,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决定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以及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警告;2、没收无中文标识标签“速冻草虾”3盒;3、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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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2 | 详情 |
4 | 西城法罚字[2018]第51026167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8年08月10日22时27分,我局西湖灵隐中队执法人员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加力安餐饮有限公司在西湖区兰家湾5号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经查,当事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播放音乐。执法人员在其北侧场界外一米处现场检测,其音响开启时总噪声值为64.9dBA,音响关闭后背景噪声值为59.9dBA,实际噪声值为62.9dBA,该值超出了测点所处Ⅰ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45dBA的国家环境噪声限值标准。经核实,当事人自2016年9月开始经营,每天的营业时间为上午10时至次日凌晨5时,其经营时音响均开启。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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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西城法罚字[2018]第51041393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7年12月21日19时10分,我局西湖灵隐中队执法人员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加力安餐饮有限公司在西湖区兰家湾5号不经过油烟排气筒无组织排放油烟。经检查,当事人主要经营西式餐点,其厨房内有组合电磁炉灶一台,电炸炉一台,厨房作业时产生的油烟通过其在厨房南侧窗户上安装的两个排风扇直接向室外排放。现场检查时其厨房内刚煎炸完薯片和牛排半成品,电炸炉内存有食用油。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被查处后,当事人于2017年12月23日前拆除了两个排风扇,并封闭了南侧窗户。经核实,当事人于2017年11月开始从事经营,其营业时间为上午10时至次日凌晨1时,其经营时产生的油烟不经过油烟排气筒无规则排放,且当事人许可经营的项目不得有油烟产生。根据杭州市环保局西湖环保分局出具的《关于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油烟无组织排放认定的复函》,认定当事人存在不经过油烟排气筒无组织排放油烟的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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