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运政罚〔2022〕3094 |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28日14时51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灿峰、王意东在杭州南站西广场对浙ADN1898车辆进行检查。现场驾驶员是何长标,车辆所有人是广西宁达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车辆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检查时何长标驾驶浙ADN1898网约车载客1人从广元公寓到杭州南站西广场。司机通过“腾飞出行”打车软件接单,车费使用“腾飞出行”打车软件计费并在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检查时15.54元车费已收取。驾驶员何长标现场无法出示其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经核查,驾驶员何长标使用的“腾飞出行”平台属于义乌市腾飞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区域由义乌市腾飞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运营。。3月1日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订单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对何长标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身份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协查函回函、违法记录查询、对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义乌市腾飞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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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 详情 |
| 2 | 杭运政罚〔2022〕3095 |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24日9时5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萧山汽车站对车号为浙ADL9272进行检查,现场驾驶员是贾成玉,车辆所有人是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车辆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于2022年2月24日9时1分接单从萧山汽车站到富阳区越富大厦,检查时乘客正准备上车。驾驶员通过腾飞出行软件接单,运费也由腾飞出行软件自动计费,检查时预估运费为109元。驾驶员贾成玉不能出示其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经核查,驾驶员贾成玉使用的腾飞出行软件是属于义乌市腾飞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3月1日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2年3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许鸿飞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各种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义乌市腾飞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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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 详情 |
| 3 | 杭运政罚〔2022〕11180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17日,***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行政执法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2年2月17日,驾驶员方学忠驾驶浙ADA2207在***通过腾飞出行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中存在人证不符的情况,经执法人员查询***交通运输审批服务系统,未发现方学忠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记录,2022年2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许鸿飞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违法行为调查通知书原件、调查回复函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腾飞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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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 详情 |
| 4 | 杭运政罚〔2022〕3011 |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9日14时37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杭州南站西广场对浙AD67434车辆进行检查。现场驾驶员是王诺斌,车辆所有人是浙江相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车辆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检查时王诺斌驾驶浙AD67434网约车载客1人从西溪到杭州南站火车站。司机通过“腾飞出行”打车软件接单,车费使用“腾飞出行”打车软件计费并在到达目的地后支付。检查时81.25元车费已收取。驾驶员王诺斌现场无法出示其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经核查,驾驶员王诺斌使用的“腾飞出行”平台属于义乌市腾飞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区域由义乌市腾飞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运营。1月10日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订单信息、王诺斌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对王诺斌的询问笔录、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协查函回函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义乌市腾飞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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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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