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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安市液化气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玉海街道后垟村第46幢西首第1间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瑞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222号 浙江省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瑞安市液化气公司在温州瑞安市塘下镇陈宅工业区新都路1号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已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第111项(一类,未造成事故,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因就2021年6月30日16时0分至17时10分和2021年7月1日7时0分至8时0分,未进行人体静电消除进入储备站内的次数共计40次,经办人认为情节较为严重,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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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6 详情
    2 温税二稽罚〔2021〕236号 温州市税务局

    违法事实: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处罚决定:拟对该公司少缴的增值税196094.46元处以60%罚款,计117656.68元;对该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3726.61元处以60%罚款,计8235.97元;对该公司少缴的印花税9028元处以60%罚款,共计5416.8元;对该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56250.39元处以60%罚款,计33750.23元;以上合计罚款165059.6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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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5 详情
    3 温瑞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175号 浙江省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瑞安市液化气公司在温州瑞安市塘下镇陈宅工业区新都路1号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已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第111项(一类,未造成事故,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因就2021年6月11日8点0分至9点10分和2021年6月13日8点0分至9点10分,未进行人体静电消除进入储备站内的次数共计78次,经办人认为情节较为严重,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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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8 详情
    4 温市监处字〔2020〕367号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当事人的2台祥康电子灌装秤在超过检定期限后,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从事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活动并用于贸易结算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瑞安液化气公司停止使用超期未检的电子灌装秤,处以罚款500元。二、当事人未做好12台电子灌装秤近12个月液化石油气充装记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的规定,建议责令瑞安液化气公司改正,处以罚款120000元。三、当事人在实际充装液化石油气最大量只有14KG/瓶的情况下,长期以14.5KG/瓶的重量与客户进行贸易结算,存在“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计量违法行为,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瑞安液化气公司改正,处以罚款4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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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3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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