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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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鄞)应急罚〔2021〕382号 | 宁波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11-04对浙江广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n 现查明:2021年11月2日,根据月度执法计划,白鹤街道应急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孙刚印、严云霞,对浙江广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对现场、消防通道等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电焊工黄文武无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构成了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行政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白鹤)应急现决整改〔2021〕00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撤离无证电焊工。同时,行政执法人员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白鹤)应急责改〔2021〕017号),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11月10日前完成整改。\n\n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n["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白鹤街道应急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电焊工黄文武无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的事实;","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下达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白鹤)应急现决整改〔2021〕001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白鹤)应急责改〔2021〕017号);用以证明白鹤街道应急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在发现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后,采取的责令你单位立即撤离无证电焊工和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11月10日前完成整改的应对措施;","2021年11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你单位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适格;","2021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对浙江广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主管蒋烨进行调查询问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相关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相关当事人对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均予以承认的事实。","其他相关证据材料。"]\n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也未提出听证的申请。\n\n\n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对于你单位电焊工黄文武无证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电焊工黄文武无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n 综上,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n[{"text":"\u7f5a\u6b3e\u4eba\u6c11\u5e01\u53c1\u4e07\u5143\u6574","name":"punish_type2"}]\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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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 详情 |
2 | 鄞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50号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单位于2021年3月14日14时左右至15时20分被查期间,擅自在鄞州区民安东路与江澄北路交叉口东侧往北30米处宁波国际贸易展览中心12号馆工地进行地质勘察施工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污水流溢,污染城市道路面积为3平方米,本机关于现场向被处罚单位制发(编号为:210148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被处罚单位限期整改,但被处罚单位逾期未整改完毕。经查,被处罚单位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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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详情 |
3 | 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18-0077号 | 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7月23日22时15分,当事人浙江广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擅自在宁波市海曙区春城花园1标工地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施工的噪声主要由混凝土浇筑作业所产生。经现场测试,该工地夜间施工的噪声已超过国家标准。经核实,其并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另经本机关办案系统查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浙江广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对浙江广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96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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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 详情 |
4 | 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08-0054号 |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5月31日9点左右,被处罚单位在鄞州区白鹤街道兴宁路57号李惠利医院原地改扩建项目Ⅱ标段工地内生活区垃圾归集点的其他垃圾的桶内扔有厨余垃圾,本机关责令被处罚单位立即改正,被处罚单位当场改正了违法行为,但于2020年5月31日9时25分再次被发现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且被处罚单位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700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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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 详情 |
5 | 北仑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097号 | 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4月16日14时30分许,当事人浙江广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拒不改正继续在北仑区小港街道黄山西路东季景路北碧桂园XX标段工地食堂实施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行为属实。当事人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违反了《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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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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