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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赫美商业

    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和泰然大道交汇处绿景纪元大厦34F
    • 简介:-
    • 法律诉讼 34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5
    • 送达公告 16

    法律诉讼3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每克拉美(北京)钻石商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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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1执718号 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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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5 2021-08-30
    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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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55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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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3-23 2021-08-06
    3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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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初64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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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09 2021-02-22
    4

    俐哲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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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138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俐哲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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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9-22 2020-12-28
    5

    北京富成佳欣商贸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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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105民特363号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北京富成佳欣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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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0-07-30 2020-08-03
    6

    北京华夏皇巢商贸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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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105民特362号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北京华夏皇巢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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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0-07-30 2020-08-03
    7

    广东省粤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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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5执13449号之三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粤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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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0-05-29 2020-12-09
    8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与王磊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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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4民初36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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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23 2020-04-07
    9

    王磊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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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4执6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北京美瑞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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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29 2019-12-25
    10

    王磊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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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3执686号之一 -

    申请执行人-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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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15 2019-12-02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京04民初36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被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王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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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G55 2019-12-29
    2 (2019)京04民初36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被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王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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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G55 2019-12-29
    3 (2019)京04民初36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被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王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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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G2G3中缝 2019-08-04
    4 (2019)京04民初36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被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王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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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G5G8中缝 2019-08-04
    5 (2018)粤0104民初27998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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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8-30

    失信被执行人5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执168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1-06 详情
    2 (2019)粤0105执13449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0-16 详情
    3 (2019)粤03执1008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3-27 详情
    4 (2019)粤03执129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1-08 详情
    5 (2018)粤03执2129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9-28 详情

    送达公告1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移送执行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王磊一审受理费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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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2708号 -

    当事人-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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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2708号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王磊:本院移送执行你(单位)一审受理费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27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本院(2020)粤01民初64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本院支付款项563586.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8036.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7641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移送执行你(单位)一审受理费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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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6
    2

    (2020)粤0304民初55596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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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5596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 被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磊 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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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5596号之一王磊、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诉你们与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5596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欠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的贷款自2020年10月21日提前到期;二、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2700万元及利息1578081.94元、罚息281793.75元、复利50715.84元(利息、罚息、复利均暂计至2021年2月1日,此后的罚息应以尚欠本金27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281793.75元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王磊对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王磊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Normal07.8磅02falsefalsefalseEN-USZH-CNX-NONE/*StyleDefinitions*/table.MsoNormalTable{mso-style-name:普通表格;mso-tstyle-rowband-size:0;mso-tstyle-colband-size:0;mso-style-noshow:yes;mso-style-priority:99;mso-style-parent:"";mso-padding-alt:0cm5.4pt0cm5.4pt;mso-para-margin:0cm;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mso-pagination:widow-orphan;font-size:10.0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serif";}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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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6
    3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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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102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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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1024号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王磊:本院立案执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10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64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款项112885218.29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80285.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00858447501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你们一案,你们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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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8
    4

    (2020)粤03执异114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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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异1140号 -

    当事人-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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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1140号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王磊: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执行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王磊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浩宁达公司名下4号高职楼、8号附属用房、9号门卫室、10号门卫室、3号员工宿舍一、2号员工宿舍二。异议人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执异11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之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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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2
    5

    (2021)粤03执16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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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16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 被告- 每克拉美(北京)钻石商场有限公司 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王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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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68号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每克拉美(北京)钻石商场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王磊: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485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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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2
    6

    (2020)粤0304民初5559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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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55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 被告- 王磊 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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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5596号王磊、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诉你们与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自原告提起诉讼时全部提前到期;二、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万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计收;三、被告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王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四、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定为2021年3月1日下午14时30分,请提前20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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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8
    7

    (2020)粤0304民初4618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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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461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中锦熠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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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46189号深圳中锦熠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4日9点15分,请您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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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4
    8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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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初64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王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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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20)粤01民初642号之一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王磊: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67232.32元、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从2019年8月22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利息67232.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从2019年8月22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44707110.56元及罚息(罚息按借款产生的时间分别计算,其中1490249.44元从2019年8月13日起计、3477250元从2019年8月14日起计、4967500元从2019年8月15日起计、4967500元从2019年8月15日起计、4967500元从2019年9月21日起计、4967402.78元从2019年9月24日起计、4967402.78元从2019年9月24日起计、4967402.78元从2019年9月26日起计、4967402.78元从2019年9月26日起计、4967500元从2019年9月27日起计,均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5万元;四、被告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王磊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王磊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586元、财产保全费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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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3
    9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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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初64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王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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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初642号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王磊: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民初64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4707110.5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为67232.32元、暂计至2020年5月7日的罚息为8428726.11元、暂计至2020年5月7日的复利为4118.82元。从2020年5月8日起,一部分罚息以借款本金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的标准计算至前述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另一部分罚息以借款本金44707110.56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两部分罚息累计计算;从2020年5月8日起,复利以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利息67232.3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的标准计算至前述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0元;3.被告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王磊对上述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10日上午8时45分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六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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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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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1380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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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138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俐哲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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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执13801号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俐哲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4233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执138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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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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