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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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运政罚〔2022〕0048 |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10日10时27分,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沈海高速公路台州服务区温州方向对浙A1T633/浙AX726挂危险货物运输车进行了检查,发现杭州富阳鹿山物流有限公司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杭州富阳鹿山物流有限公司。2022年1月20日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布控球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印件、危险货物电子运单影印件、危险货物安全卡影印件、电子数据、道路运输证影印件、从业资格证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富阳鹿山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台州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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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 详情 |
2 | 杭运政罚〔2021〕797 | 建德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4日10时40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徐七线K23+700对浙A1P300普通货车进行了检查,发现杭州富阳鹿山物流有限公司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杭州富阳鹿山物流有限公司。6月24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6月25日建德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6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卢洪华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行驶证原件、现场照片、吴海荣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受委托人驾驶证原件、从业资格证原件、道路运输证原件、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富阳鹿山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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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详情 |
3 | 杭运政罚〔2021〕5936 | 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 |
2021年4月20日9时50分,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杭千高速富阳出入口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A0V905普通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经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殷洪雨与所携带的电子运单填报的驾驶员不符,该车驾驶员殷洪雨驾驶浙A0V905危化品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其行为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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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详情 |
4 | 杭运政罚〔2020〕5911 | 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 |
2020年7月11日9时20分,杭州市富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杭州富阳鹿山物流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经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在台账检查中发现浙A.KR205、浙A.5G225两辆危化品车辆未按规定周期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车辆二级维护周期是按四个月维护一次并实行二级维护竣工上线检测,浙A.KR205虽已检测但延期,浙A.5G225车辆从2019年07月至今未检测,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其行为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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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详情 |
5 | 浙杭公路(非)罚〔2020〕010100059号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A5V695的车辆,于2019年07月29日05时12分行驶在高速公路绕城义桥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42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42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杭州富阳鹿山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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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详情 |
6 | 浙杭公路(非)罚〔2020〕010100064号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A5V695的车辆,于2019年07月20日05时24分行驶在高速公路绕城萧山南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1.43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3.43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杭州富阳鹿山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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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详情 |
7 | 浙杭公路(非)罚〔2020〕010100058号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A6L636的车辆,于2019年07月28日03时42分行驶在高速公路绕城萧山南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29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29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杭州富阳鹿山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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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详情 |
8 | 浙杭公路(非)罚〔2020〕010100056号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A6L636的车辆,于2019年08月03日07时42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25富阳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19.82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1.82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杭州富阳鹿山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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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详情 |
9 | 浙杭公路(非)罚〔2020〕010100063号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A5V695的车辆,于2019年07月19日05时18分行驶在高速公路绕城萧山南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2.33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4.33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杭州富阳鹿山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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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详情 |
10 | 浙杭公路(非)罚〔2020〕010100061号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A5V695的车辆,于2019年07月27日05时27分行驶在高速公路绕城义桥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2.23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4.23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杭州富阳鹿山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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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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