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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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桂琴、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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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940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李桂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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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10-15 |
2 |
刘艳、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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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911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刘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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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10-15 |
3 |
陈万江、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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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918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陈万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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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10-15 |
4 |
陈露、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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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918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陈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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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10-15 |
5 |
黄妙红、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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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951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黄妙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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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10-15 |
6 |
肖君、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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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951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肖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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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10-15 |
7 |
陈明珠与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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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911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陈明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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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8-19 |
8 |
郭宣伊与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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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91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郭宣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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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8-03 |
9 |
刘吉美与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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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915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刘吉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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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8-03 |
10 |
朱娅与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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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915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朱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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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8-0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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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104执8190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3-02 | 详情 |
2 | (2022)粤01执831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07 | 详情 |
3 | (2021)粤01执2219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3 | 详情 |
4 | (2021)粤01执2218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3 | 详情 |
5 | (2021)粤0111执6570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1 | 详情 |
6 | (2021)粤0104执10729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5 | 详情 |
7 | (2021)粤0104执10728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5 | 详情 |
8 | (2020)粤01执5599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9 | 详情 |
9 | (2020)粤01执5579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8 | 详情 |
10 | (2020)粤01执恢501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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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民初29573号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耀、何利武、何晓炜、何利松、何晓城、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鸿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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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95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马鸿祥 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 何利松 何晓炜 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何利耀 何晓城 何利武 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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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9573号何利耀、何利武、何晓炜、何利松、何晓城、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鸿祥: 本院受理的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耀、何利武、何晓炜、何利松、何晓城、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鸿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0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626902021-09-2415:47:29:331联系人:唐薇、王伟雄(2021)粤0106民初29573号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耀、何利武、何晓炜、何利松、何晓城、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鸿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何利耀、何利武、何晓炜、何利松、何晓城、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鸿祥: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唐薇、王伟雄电话:830087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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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2 |
(2021)粤0106民初22791号广州市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耀、何利武、何晓炜、林文燕、黄芝薇企业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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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279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何晓炜 何利耀 黄芝薇 何利武 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 林文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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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2791号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耀、何利武、何晓炜、林文燕、黄芝薇: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耀、何利武、何晓炜、林文燕、黄芝薇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5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373312021-09-0116:44:07:0联系人:吴毓苗、刘燕明(2021)粤0106民初22791号广州市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耀、何利武、何晓炜、林文燕、黄芝薇企业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耀、何利武、何晓炜、林文燕、黄芝薇: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联系人:吴毓苗、刘燕明电话:830068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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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3 |
(2020)粤0113民初9016号之二原告韩国政与被告何利耀、何利武、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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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901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韩国政 被告- 何利武 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 何利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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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9016号之二何利武:本院受理原告韩国政与被告何利耀、何利武、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就(2020)粤0113民初901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上述判决第四项,发回重审或改判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韩国政、何利耀、何利武负担。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540389012021-09-0217:20:47:0(2020)粤0113民初9016号之二原告韩国政与被告何利耀、何利武、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何利武,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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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
4 |
(2020)粤0113民初9016号之一原告韩国政与被告何利耀、何利武、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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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901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韩国政 被告- 何利武 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 何利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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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9016号之一何利武:本院受理原告韩国政与被告何利耀、何利武、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9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何利耀、何利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国政偿还借款4825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4825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7月5日起计至该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何利耀、何利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国政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和诉讼保全担保费7320元;三、就被告何利耀、何利武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负债务,原告韩国政对被告何利耀、何利武提供抵押的权属人为被告何利武的坐落于海珠区石溪村耗壳洲东街四巷3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0135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就被告何利耀、何利武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负债务,被告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利耀、何利武追偿;五、驳回原告韩国政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51.24元(原告韩国政已预交),由原告韩国政负担1891.24元,被告何利耀、何利武、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26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韩国政已预交),由被告何利耀、何利武、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540249472021-08-2017:51:08:390(2020)粤0113民初9016号之一原告韩国政与被告何利耀、何利武、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何利武,何利耀,判决,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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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5 |
(2021)粤0113民初10093号原告方子君诉被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利武、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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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1009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方子君 被告- 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何利武 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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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10093号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利武、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子君诉被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利武、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责令被告支付原告相应的回购款项,包含剩余租金收益权转让款15000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的租金收益,至2021年3月31日回购款项合计为19808.33元。2.责令被告支付逾期回购的滞纳金,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支付回购款项之日,每日按千分之一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合计为10577.65元。3.责令被告支付赔偿金4000元;4.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支付的全部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四日540114492021-08-0518:31:39:686(2021)粤0113民初10093号原告方子君诉被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利武、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原告,支付,被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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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6 |
申请执行人韦玉玲、劳欣与广州利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广东中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单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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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2218、2219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当事人- 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中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利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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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2218、2219号广州利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广东中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韦玉玲、劳欣与你们单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2218、22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2020)穗仲案字第5513、551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韦玉玲支付款项620524.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8605.00元(暂计)。●向申请执行人劳欣支付款项416722.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6151.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7053账号:30200727037052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韦玉玲申请执行你们单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你们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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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7 |
上诉人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长长先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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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88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长长先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五湖四海水产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 何利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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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889号广州长长先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何利武:上诉人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长长先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7889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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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8 |
上诉人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长长先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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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89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长长先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五湖四海水产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 何利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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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890号广州长长先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何利武:上诉人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长长先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7890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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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9 |
上诉人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长长先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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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89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长长先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五湖四海水产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 何利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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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891号广州长长先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何利武:上诉人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长长先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7891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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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10 |
上诉人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戴新发、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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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89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戴新发 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 何利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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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892号何利武、戴新发:上诉人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戴新发、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7892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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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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