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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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莲市监案字〔2019〕 108号 | 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发布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的规定,构成“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综上所述,建议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共计212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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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 详情 |
2 | 丽卫医罚〔2018〕23号 | 浙江省丽水市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当事人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吴清清为2名就医者独立开具处方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和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的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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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详情 |
3 | 丽地税稽罚[2018]38号 |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
(一)印花税(1)该公司2016年4月书立采购合同1份,合同总金额663000.00元,其中198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59.40元。以上合计未申报缴纳59.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少缴印花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9.7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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