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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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港闸环罚〔2018〕50号 | 南通市港闸区环保局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采取措施限制生产一个月,不得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同时沥青涂覆车间未建设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十一万元,对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六十六万元,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七十七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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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3 | 详情 |
2 | 港闸环罚〔2018〕24号 | 南通市港闸区环境保护局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措施限制生产一个月,不得超标排放污染物,同时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四万六千四百一十三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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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3 | 详情 |
3 | 港闸环罚[2017]10号 | 南通市港闸区环境保护局 |
责令立即改正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八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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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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