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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鑫工程

    诸暨市汇鑫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西路68号精英名城B区42-101号商铺
    • 简介:-
    • 行政处罚 5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5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绍路政罚〔2021〕041091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1日16时0分,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的浙DJ0935自卸货车(黄牌)装载的遗洒在诸东线23K+100m公路路面上。2021年12月2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23日,对彭秀康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诸暨市汇鑫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东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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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3 详情
    2 绍柯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084号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被处罚人诸暨市汇鑫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车辆带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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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6 详情
    3 绍柯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083号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被处罚人诸暨市汇鑫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车辆带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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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6 详情
    4 绍柯综执罚决字〔2021〕第05-0168号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被处罚人诸暨市汇鑫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密闭、覆盖不严密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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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1 详情
    5 绍柯综执罚决字〔2021〕第05-0134号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被处罚人诸暨市汇鑫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密闭、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散落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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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0 详情
    6 绍路政罚〔2021〕021284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4日18时53分许,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钱滨线K14+800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N1003重型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卞介洪,驾驶员离开现场未过磅。2021年7月5日11时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67.22吨。2021年7月15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7月15日对卞介洪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壹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诸暨市汇鑫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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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5 详情
    7 绍柯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71号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被处罚人诸暨市汇鑫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对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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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2 详情
    8 绍路政罚〔2021〕00556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6日20时38分,浙DN1015自卸货车(4轴)行经S308与群贤路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8.1吨。2021年7月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7月9日对郭俊生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玖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诸暨市汇鑫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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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9 详情
    9 诸综执〔2021〕罚决字第18-0042号 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9日10时22分,我局执法人员周杨秉、傅林炳发现当事人诸暨市汇鑫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浙DB6075重型自卸货车运输石头行驶至绍兴诸暨市安华镇集镇区域吉成创业园边上时,带泥运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城市道路上运输煤炭、砂石、灰浆、渣土、垃圾、粪便等散装、流体物品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带泥运行。”的规定。现依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密闭、覆盖不严密或者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未进行密闭、覆盖或者密闭、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散落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泄漏、散落载运物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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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5 详情
    10 绍越综执〔2021〕罚决字第20-0095号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04月09日01时00分,被处罚人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在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致远中大道与南滨西路交叉口擅自处置的建筑垃圾为渣土,体积为20立方米,使用车牌号为浙DC5358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影响了该地段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局认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是每个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尽的义务,但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本局已责令被处罚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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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3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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