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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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公海(鼓)行罚决字[2021]01307号 |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鼓楼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30日20时30分许,本市海曙区中山东路的宁波大酒店前台工作人员陈某某不按规定登记住宿在1221房间的曹某某的旅客信息,并于当日22时30分左右被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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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详情 |
2 | 甬公海(鼓)行罚决字[2021]01246号 |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鼓楼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8日10时40分许,鼓楼派出所民警在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宁波大酒店日常工作检查时,发现该酒店采用无认证的方式提供无线WIFI服务,且无法提供网络安全日志。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场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警告并责令当场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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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详情 |
3 | 甬海市监处〔2020〕223号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款20000元。二、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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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 详情 |
4 |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8〕0059号 |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145号的宁波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海曙区大队 2018年2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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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8〕0055号 |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145号的宁波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海曙区大队 2018年2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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