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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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付翠华与徐永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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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302民初36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付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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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1-07-26 |
2 |
陈凤珍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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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3民初295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陈凤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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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12-07 |
3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梅芹、邢广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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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民终30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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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20-01-08 |
4 |
李连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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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874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李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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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19-07-30 | 2020-10-16 |
5 |
秦皇岛佳成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刘淑英、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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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160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秦皇岛佳成典当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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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19-07-22 | 2020-10-16 |
6 |
刘卓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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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65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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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19-06-13 | 2020-10-16 |
7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淑英、孙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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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413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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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19-06-12 | 2020-10-16 |
8 |
贾润忠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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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4民初1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贾润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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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3-27 | 2019-04-04 |
9 |
高树发与刘淑英、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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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1133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高树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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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19-02-25 | 2019-04-02 |
10 |
马梅芹与邢广宇、王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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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639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马梅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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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19-02-01 | 2020-10-2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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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0302执2568号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6 | 详情 |
2 | (2020)冀0302执2325号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0 | 详情 |
3 | (2020)冀0302执2323号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0 | 详情 |
4 | (2020)冀0302执129号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3 | 详情 |
5 | (2019)冀0302执2283号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12 | 详情 |
6 | (2019)冀0302执2135号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3 | 详情 |
7 | (2019)冀0302执2069号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17 | 详情 |
8 | (2019)冀0302执1584号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04 | 详情 |
9 | (2019)冀0302执847号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2-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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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0302执2242号王伟力申请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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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302执2242号 | - |
当事人-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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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伟力,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燕秀里10栋2单元10号,公民身份号码230403197805020013。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城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063124887F。法定代表人刘淑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淑英,女,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金茂国际A座801号,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540909144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3民终7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淑英名下存款或应得收入126292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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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2 |
(2020)冀0302执2325号袁文文申请邢广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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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302执23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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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广宇、王丹丹、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与袁文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302民初6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文文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欠款450000元及利息等;二、诉讼费8050元;三、执行费6771元;四、延迟履行金;五、其他。开户银行:建行秦皇岛住房城建支行户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帐号:13001635808050512186-0001特此通知。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联系人:马巍联系电话:0335-3552105本院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东大街486号邮编:066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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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
3 |
(2019)冀0302民初1608号秦皇岛佳成典当行有限公司诉刘淑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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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160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秦皇岛佳成典当行有限公司 被告-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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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淑英、邢广宇、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秦皇岛佳成典当行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淑英、邢广宇、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淑英偿还原告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判令被告邢广宇对被告刘淑英欠款65万元的本金利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淑英全部欠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新洋 联系电话:0335-35521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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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
4 |
(2019)冀0304民初111号贾润忠诉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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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4民初1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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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贾润忠诉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崔学静 联系电话:0335-40300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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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
5 |
(2019)冀0304民初111号贾润忠诉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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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4民初1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贾润忠 被告-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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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贾润忠诉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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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
6 |
(2018)冀0302民初10477号高永军诉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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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1047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义善(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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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冀0302民初10477号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中金义善(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刘淑英、王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高永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五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自2018年1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2、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3万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刘艳红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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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
7 |
(2018)冀0302民初10477号高永军诉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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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1047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高永军 被告-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义善(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刘淑英 王丹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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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冀0302民初10477号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义善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中金义善(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刘淑英、王丹丹:本院受理原告高永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五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自2018年1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2、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3万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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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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