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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白沙路229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甬公奉(莼)行罚决字[2020]00607号 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莼湖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5月日起,违法行为单位宁波建工建乐工程公司在莼湖街道吴家埠山海珑湾工地,其无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无治安安全保卫人员,后被民警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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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8 详情
    2 西城法罚字[2017]第11036989号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本案于2017年11月10日8时30分被我局双浦中队执法人员於将林、方翔接群众举报时查获,经西湖区城管局批准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指定由於将林、方翔承办,2017年11月10日承办队员进行现场笔录,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017年11月17日进行询问(调查)笔录,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自2017年11月10日7时开始,当事人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因土方开挖需要,在西湖区双浦镇麦岭沙社区杭政储出【2011】第39号地块东侧进行的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于2017年11月10日8时30分被我局双浦中队执法队员於将林、方翔接群众举报时发现,现场,当事人使用4根白色皮管向工地外排放污水,污水通过地面流入边上沟渠中,污染面积大于5平方米以上。执法队员要求其限期整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拟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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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西城法罚字[2016]第21033783号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本案于2016年10月21日8时35分被我局双浦中队执法人员朱驰、於将林在巡查时查获,经西湖区城管局批准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指定由朱驰、於将林承办,2016年10月21日承办队员进行现场笔录,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016年10月24日进行询问(调查)笔录,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在西湖区双浦镇枫桦东路麦岭沙段进行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于2016年10月21日8时35分由我局双浦中队执法队员於将林、朱驰接群众举报时发现。现场,当事人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吕柳强承认其在枫桦东路麦岭沙段东侧人行道上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砖块,经现场测量,所占用的人行道长30米,宽0.5米,共计面积15平方米。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在此堆放物料是为施工方建造围墙所用,现场当事人无法出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执法队员当即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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