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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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杨委桦、杨日钦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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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恢526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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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1-07-02 |
2 |
广州市银高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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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814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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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2-15 |
3 |
黄金英与杨日钦、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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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40574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黄金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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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09-14 |
4 |
广州市银高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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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6365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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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0 | 2020-12-15 |
5 |
赖丽与杨日钦、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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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7643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赖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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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3-25 | 2020-03-27 |
6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百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委桦、杨日钦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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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执2797号之一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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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3-02 | 2020-06-30 |
7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百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委桦、杨日钦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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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执2798号之一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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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3-02 | 2020-06-30 |
8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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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执3755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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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1-21 | 2020-02-17 |
9 |
刘正、杨日钦、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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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22执恢3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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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0-01-02 |
10 |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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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申53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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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19-12-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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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12民初5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 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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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28 |
2 | (2018)粤0104民初186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广州市协嘉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黄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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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28 |
3 | (2018)粤0112民初1238号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被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内蒙古百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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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20 |
4 | (2018)粤0112民初1239号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被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内蒙古百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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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20 |
5 | (2018)粤01民初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被告- 广州市银高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杨委桦 惠州市东新实业有限公司 博罗达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杨日钦 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杨伟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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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25 |
6 | (2018)粤01民初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被告- 广州市银高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杨永明 钟秀芳 杨委桦 弥勒市钛丰矿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东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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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25 |
7 | (2017)粤13民终60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上诉人- 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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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惠州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4-11 |
8 | (2013)第132103001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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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2017-03-23 |
9 | (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7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正 被告- 杨日钦 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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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G51 | 2016-12-08 |
10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正 被告- 杨日钦 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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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16-12-0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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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6执24015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4 | 详情 |
2 | (2020)粤0106执18454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13 | 详情 |
3 | (2019)粤1322执恢374号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03 | 详情 |
4 | (2019)粤0112执3755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28 | 详情 |
5 | (2019)粤0604执恢211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5 | 详情 |
6 | (2018)粤03执恢36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15 | 详情 |
7 | (2017)粤0106执6961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22 | 详情 |
8 | (2017)粤0106执3311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4-01 | 详情 |
9 | (2017)粤0104执1298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04 | 详情 |
10 | (2015)穗天法执字第08462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0-1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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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2民初16913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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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69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杨日钦 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 杨委桦 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邱洪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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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6913号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等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300万元及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2月1日,利息为592316.06元;逾期利息从2017年10月18日起,以3300万元为本金,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收50%计算;复利从2017年10月18日起,以592316.06元为本金,至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收50%计算)。2、判令被告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8日9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540039592021-07-2817:46:32:963(2021)粤0112民初16913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有限公司,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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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2 |
(2021)粤0112民初16912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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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69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杨日钦 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 杨委桦 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邱洪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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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6912号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等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955万元及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2月1日,利息为701960.22元;逾期利息从2017年10月18日起,以3955万元为本金,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收50%计算;复利从2017年10月18日起,以701960.22元为本金,至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收50%计算)。2、判令就上述债务,原告对被告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农行大道西侧,黄河大道南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原阳县国用(2014)字第000004号】的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8日9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540039572021-07-2817:46:29:363(2021)粤0112民初16912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被告,送达,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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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3 |
(2021)粤0112民初16915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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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69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杨日钦 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 杨委桦 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邱洪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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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6915号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等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8647750元及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2月1日,利息为330972.92元;逾期利息从2017年10月18日起,以18647750元为本金,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收50%计算;复利从2017年10月18日起,以330972.92元为本金,至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收50%计算)。2、判令被告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8日9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540039632021-07-2817:46:40:322(2021)粤0112民初16915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有限公司,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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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4 |
(2021)粤0112民初16914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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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691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杨日钦 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 杨委桦 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邱洪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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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6914号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等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790万元及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2月1日,利息为495188.12元;逾期利息从2017年10月18日起,以2790万元为本金,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收50%计算;复利从2017年10月18日起,以495188.12元为本金,至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收50%计算)。2、判令被告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8日9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540039612021-07-2817:46:37:171(2021)粤0112民初16914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有限公司,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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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5 |
(2021)粤0112民初16916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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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69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杨日钦 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 杨委桦 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邱洪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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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6916号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等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3531706.2元及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2月1日,利息为500217元;逾期利息从2017年10月18日起,以23531706.2元为本金,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收50%计算;复利从2017年10月18日起,以500217元为本金,至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收50%计算)。2、判令就上述债务,原告对被告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农行大道西侧,黄河大道南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原阳县国用(2014)字第000004号】的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8日9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540039652021-07-2817:46:43:666(2021)粤0112民初16916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被告,送达,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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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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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6922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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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69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杨日钦 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 杨委桦 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邱洪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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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6922号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698万元及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2月1日,利息为656346.13元;逾期利息从2017年10月18日起,以3698万元为本金,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收50%计算;复利从2017年10月18日起,以656346.13元为本金,至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收50%计算);2.判令被告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答辩期、举证期分别在公告期满后的15、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东院区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经办法官:毛丽娟,联系电话:020-83009910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540039672021-07-2817:46:47:198(2021)粤0112民初16922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有限公司,判令,广东省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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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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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6926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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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69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杨日钦 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 杨委桦 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邱洪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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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6926号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80万元及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2月1日,利息为546659.29元;逾期利息从2017年10月18日起,以3080万元为本金,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收50%计算;复利从2017年10月18日起,以546659.29元为本金,至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收50%计算);2.判令被告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答辩期、举证期分别在公告期满后的15、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东院区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经办法官:毛丽娟,联系电话:020-83009910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540039742021-07-2817:47:00:608(2021)粤0112民初16926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有限公司,判令,广东省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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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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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6923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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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69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杨日钦 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 杨委桦 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邱洪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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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6923号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800万元及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2月1日,利息为674449.77元;逾期利息从2017年10月18日起,以3800万元为本金,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收50%计算;复利从2017年10月18日起,以674449.77元为本金,至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收50%计算);2.判令被告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答辩期、举证期分别在公告期满后的15、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东院区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经办法官:毛丽娟,联系电话:020-83009910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540039692021-07-2817:46:50:571(2021)粤0112民初16923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有限公司,判令,广东省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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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6924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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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69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杨日钦 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 杨委桦 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邱洪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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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6924号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750万元及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2月1日,利息为665575.44元;逾期利息从2017年10月18日起,以3750万元为本金,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收50%计算;复利从2017年10月18日起,以665575.44元为本金,至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收50%计算);2.判令被告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答辩期、举证期分别在公告期满后的15、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东院区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经办法官:毛丽娟,联系电话:020-83009910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540039712021-07-2817:46:53:740(2021)粤0112民初16924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有限公司,判令,广东省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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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6925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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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69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杨日钦 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 杨委桦 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邱洪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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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6925号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100万元及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2月1日,利息为550209.02元;逾期利息从2017年10月18日起,以3100万元为本金,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收50%计算;复利从2017年10月18日起,以550209.02元为本金,至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收50%计算);2.判令被告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答辩期、举证期分别在公告期满后的15、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东院区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经办法官:毛丽娟,联系电话:020-83009910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540039722021-07-2817:46:57:137(2021)粤0112民初16925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浩鹏能源有限公司、中房汇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邱洪斌、杨日钦、杨委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有限公司,判令,广东省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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