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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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盐卫公罚﹝2021﹞89号 | 海盐县卫生健康局 |
海盐杭州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在2021年8月16日游泳池营业期间,未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的规定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漂浮板和瑜伽垫进行保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与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其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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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详情 |
2 | 盐卫公罚【2020】30号 | 海盐县卫生健康局 |
海盐县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表案件名称:海盐杭州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盐卫公罚﹝2020﹞30号被处罚对象名称:海盐杭州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被处罚对象类别: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陆跃进身份证号:330421********2313主要违法事实:海盐杭州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2020年7月1日营业期间,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要求,其中不合格指标为游泳池池水游离性余氯和浸脚池池水游离性余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卫生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罚款人民币6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手机支付宝、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网站(pay.zjzwfw.gov.cn)或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及农商银行缴款,具体缴款方式见缴款单(缴款单号:33042400120134258)。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名称:海盐县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9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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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详情 |
3 | 盐公(武)行罚决字[2020]00687号 | 浙江省海盐县公安局武原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5月21日晚上8时许,海盐杭州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对进出大厅的人员疏于管理、巡逻人员不足、客用电梯随意进出,导致未能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陈某某的身份信息,让该旅客在其朋友陆陆某某登记的6008房间入住,于2020年05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海盐杭州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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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详情 |
4 | 盐市监处字〔2020〕32号 |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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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1 | 详情 |
5 | 浙盐卫公罚﹝2017﹞20号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当事人海盐杭州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锦玲)2017年7月10日营业期间游泳池池水水质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要求,其中不合格指标为尿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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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盐体罚决字【2016】第1号 | 海盐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当事人:海盐杭州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锦玲经营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168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编号:330424201400042016年8月18日下午,海盐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亮证检查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168号的海盐杭州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游泳场,该场所正在营业中,现场负责人胡安春陪同检查,检查时发现现场有2名游泳救助员(姜浩、王思行)正在值班,当事人涉嫌在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胡安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取证,当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予以立案调查。经过依法调查,现已查明:2016年8月3日下午,海盐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亮证检查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168号的海盐杭州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游泳场,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在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场所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盐体改字【2016】第7号),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8月18日下午,海盐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场所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现场正在值班的游泳救助人员为2名(姜浩,王思行),该场所在经营期间配备的游泳救助人员低于规定数量。该场所水面面积为300平方米,按照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应当配备不少于4名游泳救助人员。2016年8月22日,该场所现场负责人胡安春受委托来我局接受调查,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2、海盐县体育局盐体改字【2016】第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证实体育行政部门已对该场所作出责令改正的事实;3、现场照片6份:证明该场所现场营业情况、执法人员检查情况及游泳救助人员身份信息;4、胡安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场所在经营期间配备低于规定数量游泳救助人员的事实;5、会议签到单1份:证明海盐县体育局联合卫生局召开游泳场所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各场所按照相关规定开放游泳场所;6、周锦玲、胡安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的身份信息;7、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代理人的资格;8、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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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盐体罚决字〔2016〕第1号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体育局) |
2016年8月18日下午,海盐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亮证检查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168号的海盐杭州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游泳场,该场所正在营业中,现场负责人胡安春陪同检查,检查时发现现场有2名游泳救助员(姜浩、王思行)正在值班,当事人涉嫌在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胡安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取证,当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予以立案调查。经过依法调查,现已查明:2016年8月3日下午,海盐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亮证检查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168号的海盐杭州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游泳场,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在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场所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盐体改字【2016】第7号),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8月18日下午,海盐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场所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现场正在值班的游泳救助人员为2名(姜浩,王思行),该场所在经营期间配备的游泳救助人员低于规定数量。该场所水面面积为300平方米,按照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应当配备不少于4名游泳救助人员。2016年8月22日,该场所现场负责人胡安春受委托来我局接受调查,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2、海盐县体育局盐体改字【2016】第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证实体育行政部门已对该场所作出责令改正的事实;3、现场照片6份:证明该场所现场营业情况、执法人员检查情况及游泳救助人员身份信息;4、胡安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场所在经营期间配备低于规定数量游泳救助人员的事实;5、会议签到单1份:证明海盐县体育局联合卫生局召开游泳场所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各场所按照相关规定开放游泳场所;6、周锦玲、胡安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的身份信息;7、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代理人的资格;8、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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