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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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泊头市东宇铸业有限公司、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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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981执4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泊头市东宇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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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6-16 |
2 |
邢成志与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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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081民初1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邢成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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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3-31 |
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与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霸州市庆远制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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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03民初14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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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2-03 |
4 |
李凤柱、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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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81执869号之二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李凤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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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31 |
5 |
杜宝渌、陈跟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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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81执728号之五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杜宝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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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1-01-01 |
6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杨志伟、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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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81执1693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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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1-01-01 |
7 |
天津市瑞晟坤科技有限公司、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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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81执393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瑞晟坤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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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2-31 |
8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廊坊天利休闲制品有限公司、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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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81民初413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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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人民法院 | 2020-09-20 | 2020-11-20 |
9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廊坊天利休闲制品有限公司、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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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81民初466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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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人民法院 | 2020-09-20 | 2020-11-20 |
10 |
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张满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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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26民初5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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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0-09-16 | 2021-04-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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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津0110民初5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市天顺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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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G52 | 2020-06-30 |
2 | (2018)冀1003民初447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被告- 许胜 霸州市龙威商贸有限公司 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 刘娟 陈跟生 李双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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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G61 | 2019-10-31 |
3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被告- 许胜 霸州市龙威商贸有限公司 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 刘娟 陈跟生 李双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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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G02 | 2019-04-19 |
4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被告- 霸州市胜芳镇薛记钢化玻制品有限公司 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 霸州市锦源家具有限公司 薛德生 王淑苓 薛德启 齐和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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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G56 | 2018-11-20 |
5 | - | -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 被告- 霸州市胜芳福兴精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王凤其 邢滨 邢凯 郭薇 蔡文慧 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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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0 | 2018-07-2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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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冀1003执恢288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5 | 详情 |
2 | (2021)津0110执1969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6 | 详情 |
3 | (2021)冀1026执483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7 | 详情 |
4 | (2021)冀1026执482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7 | 详情 |
5 | (2021)冀1081执236号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3 | 详情 |
6 | (2020)冀1081执2516号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1 | 详情 |
7 | (2020)冀10执153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5 | 详情 |
8 | (2020)冀1081执869号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2 | 详情 |
9 | (2020)冀1081执393号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30 | 详情 |
10 | (2020)冀1023执17号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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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1026民初587号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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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26民初5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 张满义 陈春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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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张满义、陈春丽: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张满义、陈春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1026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五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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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2 |
(2020)冀1023民初708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聚鑫投资有限公司诉河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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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23民初708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聚鑫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霸州市中兴休闲家具制品有限公司 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 王桂红 陈根生 廊坊格莱尔家具有限公司 付士英 杨志雄 杨志伟 陈立生 王金成 邢杰 各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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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格莱尔家具有限公司、付士英、杨志雄、杨志伟、陈立生、王金成、邢杰:关于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聚鑫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霸州市中兴休闲家具制品有限公司、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王桂红、陈根生及你们各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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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3 |
(2020)冀10执153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申请廊坊市新发制冷配套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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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执1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被告- 廊坊市新发制冷配套设备有限公司 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 李子龙 朱雪嘉 吴素敏 李国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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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新发制冷配套设备有限公司、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李子龙、朱雪嘉、吴素敏、李国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市新发制冷配套设备有限公司、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李子龙、朱雪嘉、吴素敏、李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0执1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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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4 |
(2020)冀1026民初587号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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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26民初5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 张满义 陈春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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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张满义、陈春丽: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张满义、陈春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1026民初5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借款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至2019年2月28日按月利率6.70625‰上浮30%计算至法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计收复利)。2、判令被告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张满义、陈春丽对以上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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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5 |
(2020)冀1026民初588号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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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26民初5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 张满义 陈春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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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张满义、陈春丽: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张满义、陈春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1026民初5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00元及借款利息(以1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至2019年3月28日按月利率6.70625‰计算利息;自2019年3月28日以后按月利率6.70625‰上浮30%计算至法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计收复利)。2、判令被告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张满义、陈春丽对以上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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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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