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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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南沙区润弘拾号投资合伙企业、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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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南沙区润弘拾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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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吴统文、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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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再审申请人-吴统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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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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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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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睿宇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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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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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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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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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吴统文、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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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吴统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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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南海八琅贸易有限公司、乐昌市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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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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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钜溢(广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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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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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钜溢(广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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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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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钜溢(广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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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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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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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4执2108号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11 | 详情 |
2 | (2019)粤0114执380号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4 | 详情 |
3 | (2018)粤0605执12476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15 | 详情 |
4 | (2018)粤0605执6570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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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应超、原审被告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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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39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杨应超 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 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 许志华 盘小薇 罗嘉宝 崔中旗 许诒 段廷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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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3926号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许志华、盘小薇、崔中旗、许诒、段廷彬:上诉人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应超、原审被告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许志华、盘小薇、罗嘉宝、崔中旗、许诒、段廷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23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四、五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为“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许志华、盘小薇、罗嘉宝、崔中旗、许诒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许志华、盘小薇、罗嘉宝、崔中旗、许诒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杨应超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4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000元,由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许志华、盘小薇、罗嘉宝、崔中旗、许诒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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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
2 |
(2020)粤0604执异9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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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96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 钜溢(广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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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96号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许志华、温桂华、盘小薇、崔中豪:关于钜溢(广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2020)粤0604执异96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变更本院(2018)粤0604执593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钜溢(广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钜溢(广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十三日承办法官:曹彦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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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
3 |
(2020)粤0604执异9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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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98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 钜溢(广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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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98号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许志华、温桂华、盘小薇、崔中豪:关于钜溢(广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2020)粤0604执异98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变更本院(2018)粤0604执593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钜溢(广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钜溢(广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十三日承办法官:曹彦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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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
4 |
(2020)粤0604执异9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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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97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 钜溢(广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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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97号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许志华、温桂华、盘小薇、崔中豪:关于钜溢(广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2020)粤0604执异97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变更本院(2018)粤0604执593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钜溢(广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钜溢(广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十三日承办法官:曹彦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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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
5 |
(2020)粤0604执异9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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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95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 钜溢(广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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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95号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许志华、温桂华、盘小薇、崔中豪:关于钜溢(广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2020)粤0604执异95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变更本院(2018)粤0604执593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钜溢(广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钜溢(广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十三日承办法官:曹彦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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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
6 |
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应超、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许志华、盘小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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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39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杨应超 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 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 许志华 盘小薇 罗嘉宝 崔中旗 许诒 段廷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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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3926号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许诒、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盘小薇、许志华、崔中旗、段廷彬: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应超、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许志华、盘小薇、罗嘉宝、崔中旗、许诒、段廷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原定于2020年2月13日8时45分-10时在第62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庭询,现变更为2020年5月7日10时-12时在第62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庭询。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二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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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1 |
7 |
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应超、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许志华、盘小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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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39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杨应超 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 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 许志华 盘小薇 罗嘉宝 崔中旗 许诒 段廷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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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3926号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许诒、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盘小薇、许志华、崔中旗、段廷彬: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应超、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许志华、盘小薇、罗嘉宝、崔中旗、许诒、段廷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3日8时45分-10时在第62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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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8 |
(2018)粤06民终580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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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58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里水支行 盘小薇 李智强 许志华 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 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 罗嘉宝 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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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5806号盘小薇、李智强、许志华、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里水支行,原审被告盘小薇、李智强、许志华、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罗嘉宝、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终5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387.31元,由上诉人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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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4 |
9 |
(2018)粤06民终81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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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8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 许志华 温桂华 盘小薇 崔中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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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811号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许志华、温桂华、盘小薇、崔中豪:上诉人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许志华、温桂华、盘小薇、崔中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终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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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
10 |
(2018)粤06民终81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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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8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 许志华 温桂华 盘小薇 崔中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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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812号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许志华、温桂华、盘小薇、崔中豪:上诉人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许志华、温桂华、盘小薇、崔中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终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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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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