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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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深圳市鞋博士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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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498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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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10-15 |
2 |
2045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与通州区十总镇陈兴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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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6民终20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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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29 |
3 |
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自然醒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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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322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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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09 |
4 |
深圳市百佳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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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41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百佳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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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7-27 |
5 |
袁晓红;胡阳敏;齐桂山;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魏君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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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保1517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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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6-02 |
6 |
广州增城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醒乐商贸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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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179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增城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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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10-08 |
7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支行、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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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保26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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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5-18 |
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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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保2453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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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10-12 |
9 |
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中山市碧富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醒乐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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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850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碧富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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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4-09 |
10 |
广州市爱自由箱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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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保22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州市爱自由箱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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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1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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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6执5359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4-11 | 详情 |
2 | (2022)粤1602执576号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23 | 详情 |
3 | (2022)粤0306执2099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11 | 详情 |
4 | (2022)粤0306执2030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10 | 详情 |
5 | (2022)粤0306执1750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27 | 详情 |
6 | (2022)粤5191执89号 |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25 | 详情 |
7 | (2022)粤0111执2787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24 | 详情 |
8 | (2022)粤0306执1233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21 | 详情 |
9 | (2022)粤1972执1951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6 | 详情 |
10 | (2021)粤0306执26878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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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608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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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6084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瑞华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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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6084号之一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瑞华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708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60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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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2 |
(2021)粤2072民初157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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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57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晟辉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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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5721号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晟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002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LPR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八时四十五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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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3 |
(2021)粤03民终196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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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96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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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9642号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宏祥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二审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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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4 |
(2021)粤0118民初6001号深圳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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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6001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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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6001号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18民初6001号],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176900元;二、被告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5921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1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159210元为限);以1769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2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17690元为限)];三、驳回原告深圳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11元,由被告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40032882021-07-2817:17:24:212联系人:顾丽娟、赖蓝婷(2021)粤0118民初6001号深圳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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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5 |
(2021)粤0118民初1792号广州增城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与广东醒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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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179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增城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 广东醒乐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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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1792号广东醒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增城万达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醒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于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8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醒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的租金60606.25元给原告广州增城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二、被告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对告广东醒乐商贸有限公司拖欠的上述60606.25元租金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元,由被告广东醒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想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七月十二日539880502021-07-1216:43:29:0联系人:刘勋、廖穗满(2021)粤0118民初1792号广州增城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与广东醒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广东醒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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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6 |
(2021)粤0306执888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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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888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宁 当事人- 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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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8887号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宁等11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航城)调[2021]3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88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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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9 |
7 |
(2021)粤0306执92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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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926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曼萍 当事人- 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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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9263号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曼萍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深宝劳人仲(航城)调[2021]3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92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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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9 |
8 |
(2021)粤0118民初1793号广州增城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醒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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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179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增城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醒乐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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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1793号广东醒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 广东醒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增城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于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8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醒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增城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3月、4月、7月拖欠的物业服务费19502.40元。二、被告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对对被告广东醒乐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元,由被告广东醒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醒共同负担。被告广东醒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费用。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9419042021-05-2712:56:48:118联系人:卢艳晖、陈雪冰(2021)粤0118民初1793号广州增城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醒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广东醒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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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9 |
(2021)粤0306执94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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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94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 长沙氧器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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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9425号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长沙氧器家居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4380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94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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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10 |
(2021)粤0306执352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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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35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联发家纺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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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3521号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魏君宜、袁晓红:申请执行人江苏联发家纺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419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35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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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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