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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节能绿

    中节能绿建(杭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路9号A308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西城法罚字[2018]第31001213号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2018年01月04日08时40分,西湖区城管执法局蒋村中队执法队员蒋帆、叶芸在监督检查(依法定程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中发现当事人中节能绿建(杭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西湖区融创河滨之城东区占用城市绿地。现场当事人在建设工程中将规划上的绿地用大理石铺设成一条通道,作为业主通行使用;该大理石通道位于规划图纸上17F/1D与13#(实际为3幢与4幢之间)之间。经现场测量,当事人占用的绿地为长28.0米、宽1.5米计面积42.0平方米。经查阅该小区竣工资料,该处的绿地属于一般居住区绿地;经调查,当事人是从2017年12月初开始占用该处一般居住区绿地的;经查明,当事人上述行为未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属于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执法队员当即发出西城法(蒋)责改字【2018】第1242617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进行改正,并处以所占绿地面积应缴城市绿化补偿费二倍的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圆整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所占绿地面积应缴城市绿化补偿费2倍的处罚,并参照《杭州市绿化及绿化设施补偿标准》计算:居住区一般绿地的补偿价为70元/平方米,2倍的补偿费为2*70*42=5880元,取整为58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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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西城法罚字[2017]第11023771号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2017年7月23日9时40分,我局机动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中节能绿建(杭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8时30分左右起在西湖区五常港路融创河滨之城售楼处前空地搭建一临时性户外广告。广告由桁架和广告布组成,长6.0米,宽2.0米,面积12.0平方米,红蓝底白字,内容为“河滨准现铺赚动城西年内交付实景呈现商机稍纵即逝”等文字。经核实,当事人未办理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当事人于2017年7月23日11时00分整改完毕。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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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西城法罚字[2017]第41012460号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本案在根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融创河滨之城项目房屋产权证办理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备忘录》[2017]7号于2017年04月14日立案,由夏东、孙新兴、孙科承办,经调查取证,现案件调查终结。2017年04月10日14时30分我局西湖机动中队孙新兴、夏东根据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融创河滨之城项目房屋产权证办理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备忘录》【2017】7号要求对中节能绿建(杭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建筑实施查处。经现场勘查发现,当事人中节能绿建(杭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西湖区余杭塘路与五常港路交叉口东北侧开发建设的杭政储出【2013】14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即西溪河滨之城水澜轩)。该项目竣工备案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对该项目1-14幢商品住宅(层数17-18层)阳台中空区域搭建了楼板,并将部分设备阳台拓展为室内空间使用,造成现状与规划验收图纸不符。合计搭建面积经过实测为9030.22平方米,(详见杭州齐越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西溪河滨之城水澜轩测绘成果报告),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另经查证,根据《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附件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及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融创河滨之城项目房屋产权证办理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备忘录》(〔2017〕7号)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附件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和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融创河滨之城项目房屋产权证办理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备忘录》(〔2017〕7号)的要求,拟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按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点五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佰壹拾叁万玖仟贰佰玖拾壹元整(根据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杭政储出[2013]14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西溪河滨之城水澜轩)1至14幢建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玖仟伍佰壹拾玖万零伍佰伍拾柒元整(95190557元),95190557元*7.5%=7139291.775元,取整为713929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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