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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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临综执〔2020〕罚决字第05-0009号 | 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8月6日9时05分,当事人杭州绿地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的绿地售楼处存在垃圾错投现象,在该售楼处东南角设置的一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中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有广告纸、塑料袋,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为空桶,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内投放有饮料瓶、使用过的一次性纸杯、纸巾,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了泡沫箱、包装袋。其中,使用过的一次性纸杯、纸巾、广告纸、塑料袋应投放至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当事人作为该售楼处的垃圾分类责任人,其行为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对当事人杭州绿地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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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 详情 |
2 | 临综执罚字〔2020〕第8502012005290018号 | 区城市管理局 |
当事人杭州绿地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临政储出(2018)23号地块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当事人在该住宅项目工地南门出入口处按要求设置了一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2020年05月13日12时24分,队员检查到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中投放了使用过的一次性餐具,使用过的一次性餐具应投放至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行为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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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详情 |
3 | 临城法罚字[2019]第41000517号 | 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杭州绿地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湖光山社小区西侧临政储出【2018】22号地块建造房屋一处,为建设项目S2号楼,目前共一层,占地面积为723.02平方米,在建S2号楼建筑总面积为723.02平方米。当事人无法出示相关审批手续,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多次上访的】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限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贰萬玖仟柒佰玖拾圆(29790.00)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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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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