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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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天市监处字[2020]50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天河区车陂美华百货超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40101L082756938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7号之八、11号之二房经营者:郑维美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无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7号之八、11号之二房根据广州市流通领域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2020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7号之八、11号之二房的广州市天河区车陂美华百货超市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涉案产品6个,已责令停止销售并扣押。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并发出了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前来我局配合调查。我局于2020年1月20日将检验报告邮寄函告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因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我局于2020年2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3月6日,当事人前来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交相关资料,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日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飞日百货经营部购进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JYT-0.6小单咀)10个,于2019年12月5日从该经营部购进4个,共购进14个,含抽检同批次12个(生产日期:2019年4月15日)、不同批次2个(生产日期:2019年5月22日),并于2019年11月26日销售6个用于抽检。上述产品(生产日期:2019年4月15日)在广州市流通领域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检出“调压器的接头组件”不合格,我局于2020年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我局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当事人购进该款产品14个,销售6个,退货2个(生产日期:2019年5月22日,与抽检批次不同),未销售6个。涉案产品进货价16.8元/个,销售价28元/个。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336元,违法所得为67.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19-JJ12028),证明本案来源以及当事人涉嫌违法的基本情况;2、2020年1月14日的现场笔录、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3、2020年3月6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4、XS-2019-11-01-016号单据和XS-2019-12-05-015号单据、该超市电脑销售打印图片、560015534号美华百货超市购销退货单,证明涉案产品采购来源、采购数量及价格、销售数量及价格、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等。5、供货商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飞日百货经营部营业执照、生产厂家惠东县安力减压阀制造厂营业执照和检验报告(编号R19-JJ06001),证明当事人向供货商索证索票情况。6、广州市天河区车陂美华百货超市营业执照、郑维美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谭增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身份。本局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你单位,你单位于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不合格产品6个;2、罚款672元;3、没收违法所得67.2元。罚没款合计739.2元。请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市非税收入交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748355)申请复议,或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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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详情 |
2 | 穗天烟处〔2020〕第126号 | 广州市天河区烟草专卖局 |
1、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将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合计7个品牌规格共86条,其中硬盒利群(新版)53条、软盒双喜15条、软盒黄鹤楼(蓝)2条、硬盒中华(专供出口)7条、硬盒芙蓉王(专供出口)2条、硬盒南京(炫赫门)6条、硬盒中华1条零售总额共为11839.14元,按30%罚款人民币3551.7元,罚款上缴国库,并公开销毁全部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2、对当事人白正来作出处以其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硬盒白沙(精品白沙)4条卷烟零售总额391.12元5%罚款人民币19.6元的行政处罚。3、没收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合计3个品种共34条,其中硬盒红双喜(南洋)6条、硬盒CIGARmojito10条、硬盒阿里山(景泰典蓝)18条并按有关规定处理。4、没收无实物对照样品,无法出具检测结论的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外国卷烟:硬盒Mans(honeydewFlavour)52条、硬盒mond(VARIANCE)20条,并按有关规定处理。5、没收销售出口倒流国产卷烟:软盒好日子(如意专供出口)1条,并按有关规定处理。6、依法取消当事人白正来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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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穗天环罚〔2019〕30号 | 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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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穗天)食药监市罚〔2018〕E29号 | 广州市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在我局调查取证过程中能深刻认识到其错误,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前已主动对相关问题食品进行退货处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中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2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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