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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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虞(消)行罚决字〔2021〕0096号 |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市民大道689号的绍兴大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绍兴大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的上虞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窗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上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7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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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详情 |
2 | 绍虞市监案〔2021〕308号 |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对当事人的行为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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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详情 |
3 | 上虞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152号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人绍兴大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仟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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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详情 |
4 | 虞区监稽市监处〔2021〕195号 |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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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详情 |
5 | 绍虞市监案字[2017]15号 |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开口松子(烘炒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由于无确凿证据证明上述涉案开口松子被检出过氧化值超标是当事人储存及销售过程中导致的,又鉴于当事人采购上述涉案食品时,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在不知道上述食品质量有问题的情况下购销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贰圆整(¥7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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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 详情 |
6 | 绍虞市监案字[2016]252号 |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绍兴大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对该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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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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