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吉农)安监罚【2018】合隆182号 | 农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我局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本案现已查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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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 详情 |
| 2 | ( 长 )安监罚〔 2018〕011号 |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长)安监罚〔2018〕011号被处罚单位: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合隆经济开发区长农大街2688号邮政编码:1300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真发职务:法人联系电话0431-82726555违法事实及证据:2018年3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安排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张伟光、徐英军上岗作业。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此栏不够,可另附页)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行人办,账号420022031120053000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2018年4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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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 详情 |
| 3 | 农环罚字【2017】84号 | 农安县环保局 |
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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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 详情 |
| 4 | 农环罚字【2017】11号 | 农安县环保局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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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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