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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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瑞兰等与王梦婷等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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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民再10号 | 追偿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李瑞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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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8-01 |
2 |
郑国帆、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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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1302执恢336号 | 物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郑国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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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04 |
3 |
郑国帆与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物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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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1302执恢336号 | 物权 |
当事人-郑国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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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5 |
4 |
刘莹等与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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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民再18号 | 追偿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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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3-28 |
5 |
边志泉与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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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2221执60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边志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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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2-18 |
6 |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明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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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恢286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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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1-01-13 |
7 |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雷明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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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恢132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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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1-02-08 |
8 |
李瑞兰等与王梦婷等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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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民申16号 | 追偿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李瑞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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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8 | 2020-06-17 |
9 |
张礼、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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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再22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张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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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09-07 |
10 |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田成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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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恢67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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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3-19 | 2020-04-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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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皖05执345号 |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9 | 详情 |
2 | (2021)皖05执257号 |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9 | 详情 |
3 | (2019)京0114执5349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2 | 详情 |
4 | (2019)宁0122执恢77号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2019-03-26 | 详情 |
5 | (2019)渝01执恢84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4 | 详情 |
6 | (2018)内0624执1902号 |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1-12 | 详情 |
7 | (2018)辽1302执1900号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11 | 详情 |
8 | (2018)京0114执6476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06 | 详情 |
9 | (2018)粤0304执32960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16 | 详情 |
10 | (2018)粤0304执32969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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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申1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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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申10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向明昌 再审被申请人- 廖理达 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邓谷本 王志武 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温卫钟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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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申105号邓谷本、廖理达、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王志武:本院受理向明昌因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温卫钟、你/你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申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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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2 |
(2019)粤03民再223号公告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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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再22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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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再223号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志武、温卫钟、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张礼因与被申请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李长娥、张军、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志武、温卫钟、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民再223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张礼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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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
3 |
(2019)粤03民申120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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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申12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张礼 再审被申请人-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李长娥 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张军 王志武 温卫钟 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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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申120号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军、王志武、温卫钟、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张礼与被申请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李长娥、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军、王志武、温卫钟、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民申120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为: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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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
4 |
(2018)粤03民终11532-11539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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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1532-1153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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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波、李海荣、苗树珍、杨延周、姬树立、刘芳、张剑桥、王莉、付蓉、叶书鹏、温宇峰、陈宝军、张海霞、张海军、庞中坡、马敏、贺宪江、曾广昌、胡慧新、李立、王井分、桑井云:上诉人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温卫钟、王志武等与被上诉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红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作为被上诉人,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民终11532-11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本系列案按上诉人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温卫钟、王志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公告自2018年7月10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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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2 |
5 |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674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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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674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鹏燨 吴燕飞 缪志刚 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温卫钟 刘芳 王志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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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674号之一黄鹏燨、缪志刚:本院受理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鹏燨、吴燕飞、缪志刚、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温卫钟、刘芳、王志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鹏燨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所拖欠的租金216785.04元、违约金1300元及名义价款100元;二、被告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黄鹏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实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黄鹏燨追偿。三、被告缪志刚对被告黄鹏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王志武对被告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温卫钟对被告黄鹏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实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黄鹏燨追偿。六、被告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黄鹏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实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黄鹏燨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7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黄鹏燨、缪志刚、中骏公司、华银公司、王志武、温卫钟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于公告当天张贴在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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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
6 |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668-15672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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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668-15672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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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668-15672号之一徐宏兵、王文娟、陈勇强:本院受理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宏兵、王文娟、陈勇强、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温卫钟、刘芳、王志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五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668-15672号民事判决书,五案判决内容均如下:一、被告徐宏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所拖欠的租金706751.6元、违约金4400元及名义价款400元;二、被告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宏兵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实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徐宏兵追偿;三、被告陈勇强对被告徐宏兵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实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徐宏兵追偿;四、被告王志武对被告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温卫钟对被告徐宏兵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实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徐宏兵追偿;六、被告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宏兵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实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徐宏兵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案件受理费各1091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徐宏兵、陈勇强、中骏公司、华银公司、温卫钟、王志武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于公告当天张贴在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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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
7 |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668-156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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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668-1567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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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668-15672号徐宏兵、王文娟、温卫钟、刘芳:本院受理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宏兵、王文娟、陈勇强、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温卫钟、刘芳、王志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6年7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四月七日本公告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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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7 |
8 |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6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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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67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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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674号黄鹏燨、缪志刚、温卫钟、刘芳:本院受理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鹏燨、吴燕飞、缪志刚、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温卫钟、刘芳、王志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6年7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四月七日本公告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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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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