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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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应急罚〔2021〕007号 |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
2020年9月,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委托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对全市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开展安全评价(估)报告的情况进行符合性抽查,发现浙江安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宁海县前童镇双桥压铸厂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报告编号:AXP20096,以下简称安评报告),对宁海县前童镇双桥压铸厂LNG储罐未安装液位连锁和低温连锁装置的现状,安评报告作出已安装液位连锁和低温连锁装置的评价;安评报告第61页中显示宁海县前童镇双桥压铸厂有涉及过氧化甲乙酮,而实际未涉及,以上评价结论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存在重大疏漏。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04月02日对浙江安环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浙江安环出具的安评报告,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浙江安环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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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详情 |
2 | 绍越公(稽)行罚决字[2020]01337号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稽山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安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采购了一瓶共计500g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高锰酸钾,但是该单位在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高锰酸钾期间,高锰酸钾的领用台账存在登记错误,未如实记录使用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高锰酸钾的数量、流向。于2020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安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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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 详情 |
3 | 绍越公(稽)行罚决字[2018]15937号 |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6月,浙江安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沃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采购了1瓶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重铬酸钾共计500g,至今已使用60g,但是浙江安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重铬酸钾的使用数量、流向。后于2018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安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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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绍越公(稽)行罚决字[2017]11992号 |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安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系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2017年06月06日17时许,公安机关对该单位进行日常工作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也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存在治安隐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决定给予浙江安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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