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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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被执行人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河北千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崔申虎、岳便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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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晋0502执23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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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0-12-23 |
2 |
燕宗俊、刘春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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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民终294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燕宗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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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1 | 2020-04-30 |
3 |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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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28执5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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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人民法院 | 2019-10-08 | 2019-10-30 |
4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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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执3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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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7-01 | 2020-01-06 |
5 |
刘春元与燕宗俊、安徽省华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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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82民初98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刘春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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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 2019-06-30 | 2020-04-30 |
6 |
北京山水之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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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82民初219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山水之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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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人民法院 | 2019-06-30 | 2019-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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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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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82执19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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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人民法院 | 2019-06-24 | 2019-07-09 |
8 |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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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502民初3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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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3-06 | 2019-07-01 |
9 |
河北蓝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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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民初10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蓝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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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29 | 2020-04-24 |
10 |
河北蓝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千山中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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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82民初307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蓝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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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人民法院 | 2018-12-26 00:00:00 | 2019-01-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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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冀民初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被告- 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沙河市千山大酒店有限公司 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 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 北京千山天利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平阴县洪范池矿业有限公司 河北千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千山中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崔申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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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8-07-2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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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冀0582执298号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8 | 详情 |
2 | (2020)晋0502执2334号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0 | 详情 |
3 | (2020)冀0582执69号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22 | 详情 |
4 | (2019)冀0582执1443号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23 | 详情 |
5 | (2019)冀0528执559号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0 | 详情 |
6 | (2019)冀0582执194号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2-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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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冀民初36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诉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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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民初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平阴县洪范池矿业有限公司 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 北京千山天利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被告- 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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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平阴县洪范池矿业有限公司,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崔申虎,北京千山天利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诉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借款本金116005000元及其截止至2018年3月31日的利息6415968.22元、罚息4492853.91元、罚息复利87719.39元,支付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被告平阴县洪范池矿业有限公司,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崔申虎,北京千山天利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沙河市千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河北千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千山中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分别对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对北京千山天利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琼(2016)三亚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48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沙河市千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以“沙房他证市区字第20160945号”他项权证载明的抵押财产,房产在40690000元债权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在220.79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苑秀霞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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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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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民初36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诉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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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民初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当事人- 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 平阴县洪范池矿业有限公司 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 北京千山天利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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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洪范池矿业有限公司,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崔申虎,北京千山天利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诉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借款本金116005000元及其截止至2018年3月31日的利息6415968.22元、罚息4492853.91元、罚息复利87719.39元,支付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被告平阴县洪范池矿业有限公司,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崔申虎,北京千山天利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沙河市千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河北千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千山中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分别对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对北京千山天利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琼(2016)三亚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48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沙河市千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以“沙房他证市区字第20160945号”他项权证载明的抵押财产,房产在40690000元债权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在220.79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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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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