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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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越公(马)行罚决字[2021]00288号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马山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月15日14时许,马山派出所在对马山镇海塘村的绍兴康盛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双氧水取用流向登记本上,1月14日的双氧水取用记录只有取用人签名,没有仓库管理人签名,被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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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 详情 |
2 | 绍越公(迪)行罚决字[2020]02008号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迪荡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绍兴康盛印染有限公司购买的易制爆双氧水储存于仓库中,后出库使用时未如实登记数量和流向,于2020年6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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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详情 |
3 | 绍越公(马)行罚决字[2019]53516号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马山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7月9日,绍兴康盛印染有限公司员工黄豪居住在绍兴康盛印染有限公司宿舍内,绍兴康盛印染有限公司没有将黄豪的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2019年06月20日9时许,公交机关在绍兴康盛印染有限公司宿舍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绍兴康盛印染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示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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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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