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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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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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3770号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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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25 |
2 |
惠州市普安电子有限公司、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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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02执51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普安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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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1-18 |
3 |
东莞市美士富实业有限公司、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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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2673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美士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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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1-04-16 |
4 |
(2020)粤1972执7045号东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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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704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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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1-30 |
5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与东莞东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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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2649号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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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03 | 2020-12-04 |
6 |
鹤山市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暴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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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84民初5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鹤山市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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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8-11 |
7 |
东莞市美士富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暴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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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359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美士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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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3-17 | 2020-07-16 |
8 |
鹤山市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暴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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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84执保26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鹤山市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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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0-01-16 | 2021-01-07 |
9 |
东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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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4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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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20-04-02 |
10 |
东莞宝成鞋业有限公司、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东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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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执保4543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东莞宝成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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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20-11-1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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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71执6553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8 | 详情 |
2 | (2021)粤1971执3770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8 | 详情 |
3 | (2020)粤1971执26737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4 | 详情 |
4 | (2020)粤1972执7045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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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7045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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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70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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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7045号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将你方(单位)列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方(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方(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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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2 |
向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粤1972执7045号案件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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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70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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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7045号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972民初10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方(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方(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方(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方(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40510.5元,诉讼费123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等,并承担本案相应执行费;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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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
3 |
(2020)粤0784民初51号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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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暴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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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暴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粤0784民初51号原告鹤山市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暴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784民初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本案按原告鹤山市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联系人:吕书记员联系电话:(0750)8868692/8868640/8868670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本部审判管理办公室邮政编号:529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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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4 |
(2020)粤0784民初51号应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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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暴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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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暴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粤0784民初51号原告鹤山市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暴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调整承办法官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2020年4月14日上午9时2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联系人:吕书记员联系电话:(0750)8868692/8868640/8868670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本部审判管理办公室邮政编号:529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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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2 |
5 |
(2019)粤1972民初10432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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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4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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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432号之一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510.5元;二、被告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4051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9年5月13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3元,保全费425元,共1238元,由被告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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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
6 |
(2019)粤1972民初10432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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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4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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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432号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查封)。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510.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40510.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9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9年10月10日9时15分在本院大岭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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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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