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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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不老潭酒业有限公司、泸州立即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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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2民初1502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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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8-31 |
2 |
四川不老潭酒业有限公司、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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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民辖终209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上诉人-四川不老潭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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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3-29 |
3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泸州市三佛曲酒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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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异30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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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1-03-11 |
4 |
张铸镔与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何耷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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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22执恢541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铸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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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县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09-21 |
5 |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君坊酒业有限公司、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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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5知民初2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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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2 | 2020-06-28 |
6 |
珠海横琴赤子资产管理合伙企业、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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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执异8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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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6-11 |
7 |
张铸镔与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周强、何耷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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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22执恢54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铸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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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县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20-09-21 |
8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泸州市三佛曲酒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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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执恢41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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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7 | 2019-12-30 |
9 |
张世忠、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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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22执恢247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世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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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县人民法院 | 2019-09-05 | 2019-11-19 |
10 |
张世忠、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XX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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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22执恢24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世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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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县人民法院 | 2019-05-07 | 2019-11-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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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川0107民初109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泸州市三佛曲酒厂 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 陈和平 唐蓉 赵洪 张拥军 陈飞 伍雪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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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62 | 2017-08-17 |
2 | (2016)川0107民初109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泸州市三佛曲酒厂 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 陈和平 唐蓉 赵洪 张拥军 陈飞 伍雪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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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62 | 2017-08-17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泸州市三佛曲酒厂 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 赵洪 张拥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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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09 | 2017-04-11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泸州市三佛曲酒厂 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 赵洪 张拥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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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09 | 2017-04-11 |
5 | (2015)成民初字第127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被告- 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 陈和平 唐蓉 张拥军 赵洪 周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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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72 | 2017-01-05 |
6 | (2015)成民初字第127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被告- 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 陈和平 唐蓉 张拥军 赵洪 周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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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72 | 2017-01-05 |
7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泸州市三佛曲酒厂 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 陈和平 唐蓉 赵洪 张拥军 陈飞 伍雪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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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6-12-15 |
8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泸州市三佛曲酒厂 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 陈和平 唐蓉 赵洪 张拥军 陈飞 伍雪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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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6-12-15 |
9 | (2015)成民初字第24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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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G38 | 2016-08-16 |
10 | (2015)成民初字第24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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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G38 | 2016-08-1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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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川0522执恢305号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9 | 详情 |
2 | (2019)川0522执恢541号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09 | 详情 |
3 | (2019)渝0103执13914号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08 | 详情 |
4 | (2018)川0107执234号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08 | 详情 |
5 | (2017)川01执1734号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24 | 详情 |
6 | (2016)渝05执84号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1-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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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03民初22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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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民初226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中集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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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3民初2264号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中集物流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3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重庆中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签订的《仓储监管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中集物流有限公司监管费540000元,并支付原告重庆中集物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日起,以18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日起,以18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日起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将被告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储于该公司仓库的882吨原酒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应优先支付原告重庆中集物流有限公司在前述第二判项确定的监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四、驳回原告重庆中集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726元,由被告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19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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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9 |
2 |
(2018)渝0103民初22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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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民初226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中集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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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3民初2264号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中集物流有限公司诉你、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3民初2264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第一、二被告签订的《仓储监管协议》(编号713083);判令第一、二被告及第三人支付监管费5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令第三人将第二被告所有的存储于厂区库房内的原酒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优先支付第2项监管费、逾期利息及第4项诉讼费用;本案诉讼费由第一、二被告及第三人负担。事实理由:2013年12月20日,原告与第一、二被告签订编号为713083《仓储监管协议》(适用于动产质押—静态质押授信),主要约定:原告与第一、二被告分别为监管人、质权人、出质人。为保证第一、二被告签订的编号为713083《综合授信协议》(主合同)的履行,第二被告提供动产质押担保,与第一被告签订相应《质押担保合同》,原告对质押物承担监管义务与责任;第二被告按照约定的费用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支付监管费。否则,经原告通知,第一被告可代第二被告支付欠交费用,代付后第二被告应在三日内归还本息,代付款项作为主合同项下债权组成部分,属于质押担保范围;原告同意放弃对质物的留置权。如第二被告未付监管费且第一被告也未代为支付,由第一被告将行使质权受偿款项优先用于代第二被告支付欠付的监管费并有权向第二被告追偿。另约定,主合同到期或提前到期,若第二被告无法偿还,第一被告有权对质物变卖以实现主合同债权及相关费用。为此,第一、二被告另行签订了《变卖协议》。本合同争议由第一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签订《仓储监管协议》时,原告、第二被告签订《费用约定书》、《租赁协议》,主要约定:收费标准为18万/年,授信启用时一次性预付全年监管费。原告租用第二被告仓库和货场作为监管仓,用于存放质押物。以上签约后如期进行。但第二年第二被告未付监管费,原告曾多次要求支付。现经原告了解,2017年12月27日第一被告与第三人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债权分户转让协议》,约定第三人自2018年1月4日起取代第一被告的债权人地位,同时取得与债权有关的全部从权利。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系概况性委托合同关系,原告作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其应支付报酬。如第二被告不支付监管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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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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