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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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宇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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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0770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宇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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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29 |
2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支行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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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1执5755号之一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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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1-25 |
3 |
(2020)粤1972执166号异议人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东莞市鑫慧机械有限公司、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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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1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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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1-04-16 |
4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支行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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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1执5755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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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11-24 |
5 |
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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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0771号 | 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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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10-13 |
6 |
深圳市宇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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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077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宇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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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12-29 |
7 |
东莞市鑫慧机械有限公司、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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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21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鑫慧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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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07-15 |
8 |
东莞市力博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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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71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力博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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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0-07-24 |
9 |
深圳市宇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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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74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宇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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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4-17 | 2020-05-19 |
10 |
东莞市捷耀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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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34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捷耀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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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09-0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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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302民初50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华荣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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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G33 | 2019-05-14 |
2 | (2018)粤1302民初312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益伸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天翔昌运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 陈海平 周国海 柯增松 李金昌 周颜艳 胡文杰 杨宗谱 李文斌 王颖 李俊瑛 谭开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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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G34 | 2018-05-1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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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恢668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3 | 详情 |
2 | (2020)粤1973执3248号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6 | 详情 |
3 | (2020)粤1972执2214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24 | 详情 |
4 | (2019)粤13执1318号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31 | 详情 |
5 | (2019)粤1971执26850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8 | 详情 |
6 | (2019)苏0412执3961号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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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执1077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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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07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宇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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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执10770号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宇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74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执107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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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2 |
(2020)粤1972执5394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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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53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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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5394号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执行人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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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
3 |
(2020)粤1972执2214号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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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214号 | - |
原告- 东莞市鑫慧机械有限公司 当事人- 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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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214号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鑫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确定的付款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行为,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方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方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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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
4 |
(2020)粤1972执2214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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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214号 | - |
当事人- 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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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214号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9)粤1972民初8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执行人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须支付货款66425元,利息3768.3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32.34元,案件受理费1460元,保全费68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996元,合计74061.72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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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5 |
(2019)粤1972民初86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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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86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鑫慧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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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8614号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鑫慧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642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6642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为标准计息,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8月22日14时30分在长安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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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7 |
6 |
(2019)粤1972民初86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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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86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鑫慧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 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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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8615号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鑫慧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6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16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为标准计息,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被告二、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8月22日14时30分在长安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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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7 |
7 |
(2019)粤1972民初9995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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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99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力博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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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9995号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力博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转普程序裁定书、上诉须知、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以及查封清单。原告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订单、对账单、送货单、发票回执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1220元,并自2019年3月26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有费(利息)至实际退还货款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4月25日为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8月20日9时30分,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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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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