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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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路政罚〔2021〕21421 |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日9时10分,象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戴港高速口对浙B5A136普通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张持水,车辆所有人是宁波市威欣物流有限公司,该车装运清洁砖从宁海到象山北,象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货运车辆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等方式逃避检测的违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戴港治超站进行调查处理。12月2日象山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12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持水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行驶证原件、道路运输证原件、当事人驾驶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市威欣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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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2 | 详情 |
2 |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1〕第08-0291号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8月31日,当事人宁波市威欣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至启运路与晨光路交叉口时,挂车上的水泥浆洒落到地面上,造成路面被水泥浆污染,污染路面面积为12平方米。当事人宁波市威欣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2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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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详情 |
3 | 甬路政罚〔2021〕04133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5日4时10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15沈海高速奉化往宁波方向k1509+300对浙BL9972/浙BK525挂牵引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陈平升,车辆所有人是宁波市威欣物流有限公司。9月9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9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陈平升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监控视频记录、现场照片、行驶证原件、当事人驾驶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道路运输证原件、从业资格证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市威欣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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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详情 |
4 | 象公路罚[2020]03(41)10468号 | 宁波市象山县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2B610/浙B2G90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市威欣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20年03月25日09时49分车号为浙B2B610/浙B2G90挂的车辆行驶在X516沿海南线K8+21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69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1210千克,超限221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8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46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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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 详情 |
5 | 鄞公路罚[2020]03(41)10253号 | 宁波市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1Q815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市威欣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20年07月06日09时23分车号为浙B1Q815的车辆行驶在X814330212(沿海中线)沿海中线38K+85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83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2470千克,超限347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7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25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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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 详情 |
6 | 仑公路罚[2020]03(41)0018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20年05月1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号为浙B1Q815/浙B183T挂的车辆于2020年05月19日11时14分行驶在S320骆亚线15K+750M时,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1800千克,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800千克。经核对该车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认定浙B1Q815/浙B183T挂为宁波市威欣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员为卜志鹏。本单位于2020年05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001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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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 详情 |
7 | 镇公路罚[2020]03(41)10140号 |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5A252/浙B2N02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市威欣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20年01月09日04时51分车号为浙B5A252/浙B2N02挂的车辆行驶在S319(甬余线)甬余线K11+5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9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3280千克,超限428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14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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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 详情 |
8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4765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5A252/浙B2N02挂的车辆,于2019年07月04日16时44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04(绕城高速)东钱湖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7.59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8.59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威欣物流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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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 详情 |
9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4766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5A252/浙B2N02挂的车辆,于2019年07月07日11时17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04(绕城高速)丁家山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6.88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7.88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威欣物流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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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 详情 |
10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4714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0B677的车辆,于2019年10月24日10时25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宁海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5.86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6.86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威欣物流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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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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