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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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市监罚处〔2020〕278号 |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鉴于本案货值金额小(453.6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认识态度较好,又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1、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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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详情 |
2 | (杭临)市管罚处〔2018〕326号 |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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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 详情 |
3 | (杭临)市管罚处字〔2016〕145号 | 临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97元;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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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8 | 详情 |
4 | 临公(昌化)行罚决字[2018]13018号 | 临安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2月09日,杭州临安湍口众安氡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开办运营网站(某某.cn),未按规定履行备案责任,于2018年12月0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杭州临安湍口众安氡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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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临公(昌化)行罚决字[2017]12614号 | 临安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9月28日,公安机关对杭州临安湍口众安氡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将赵某某的住宿旅馆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后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2017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复查时,发现该位又未将章某的住宿旅馆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属逾期未改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杭州临安湍口众安氡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将住宿旅客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临安湍口众安氡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临安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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