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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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椒(消)行罚决字〔2021〕0103号 | 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台州乾乐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账号:91010104004249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台州市椒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8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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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详情 |
2 | 椒市监处字〔2019〕332号 |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当事人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1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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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 详情 |
3 | 台椒卫公罚[2019]69号 |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健康局 |
2019年7月31日,被处罚人安排4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为顾客提供沐浴服务工作。以上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5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及时改正的,罚款500—1900元"的裁量标准,鉴于被处罚人安排4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椒江区支行或各营业所(地址详见台州市椒江区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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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 详情 |
4 |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436号 |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436号当事人:台州乾乐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华新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平路1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MA2ANGYB5R2019年6月27日10时30分,当事人台州乾乐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台州市椒江区飞霞港湾小区南面人行道时擅自将散发的小广告插在车辆门把手上,执法人员向台州乾乐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散发并清除广告。2019年6月27日15时20分,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至台州市椒江区飞霞港湾小区南面人行道时仍发现有台州乾乐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散发的印刷品广告。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经查明,当事人台州乾乐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现场草图2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张、《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2.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散发印刷品广告逾期未改正的事实;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已核实身份情况。现依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散发并清理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椒江区农行,(账户:区财政局;账号:910101040042496;单位代码:350200-3502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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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 详情 |
5 | 椒(消)行罚决字〔2019〕0039号 | 椒江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平路1151号的台州乾乐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台州乾乐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账号:91010104004249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椒江区大队 2019年5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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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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