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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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丹公(后)行罚决字〔2021〕148号 | 丹阳市公安局 |
丹阳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责令限期整改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根据《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丹阳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处罚款贰仟元的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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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详情 |
2 | 丹公(和)行罚决字〔2020〕1685 号 | 镇江丹阳市公安局 |
丹阳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未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无正当理由限期不整改。根据《江苏省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丹阳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罚款贰仟叁佰元的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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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 详情 |
3 | 丹公(南)行罚决字〔2020〕1618 号 | 镇江丹阳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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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 详情 |
4 | 丹公(界)行罚决字〔2020〕1547 号 | 镇江丹阳市公安局 |
2020年9月22日,丹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丹阳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新欣市场网点检查时,发现网点内工作人员揽件时未实名登记,未开箱验视,丹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于2020年9月23日对丹阳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限其于2020年9月24日整改完毕。2020年9月27日14时26分,我局民警对丹阳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中通丹阳界牌片区网点进行检查,民警抽取运单号为75391737747526的快递收件,后询问网点内工作人员栾利香,其称该快递未对寄件人进行实名验证,且未对寄件的快递进行开箱验视,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丹阳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罚款贰千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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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 详情 |
5 | 丹公(练)行罚决字〔2020〕4号 | 镇江丹阳市公安局 |
丹阳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已违反《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现根据《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责令丹阳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及下属所有网点壹个月整改完毕,并对该单位处以警告的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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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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