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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暨市璜浦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璜山镇鼎新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绍市环罚字[2021]44号(诸)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1〕44号(诸)诸暨市璜浦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135227825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璜山镇鼎新村法定代表人:楼黄东违法行为发生地址:诸暨市璜山镇鼎新村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4月30日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诸暨市璜山镇鼎新村从事轧石生产过程中,因违规设置排放口导致部分废水通过雨水沟排入外部环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2021年4月30日你(单位)生产情况以及违规设置的排污口排放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从事轧石生产过程中,因违规设置排放口导致部分废水通过雨水沟排入外部环境的事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2021年5月13日,我局作出《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绍市环罚听告〔2021〕35号(诸)),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封堵排放口,消除污染,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号:一、现金、转账等对公业务账号收款单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红旗路支行;账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4201。二、网上银行业务账号收款单位:诸暨市环境保护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红旗路支行;账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4201。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地址:诸暨市环城东路968号水业大厦邮政编码:311800联系人:韩姣囡电话:87029695绍兴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6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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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2 详情
    2 诸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85号 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诸暨市璜浦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自2020年11月起在璜山江璜山镇五新村五灶段设置3只水泵(其中两只为备用)抽取璜山江水用于厂区道路清洗,日均取水量约为40立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每小时取用地表水在50立方以下,并已停止取用地表水,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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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5 详情
    3 诸公(璜)行罚决字[2019]55419号 诸暨市公安局璜山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8月3日,向某书到诸暨市璜山镇璜浦建材有限公司上班,诸暨市璜浦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到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向某书的相关信息,于2019年8月20日15时25分许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诸暨市璜浦建材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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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7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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