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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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卫公罚[2020]299号 |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
1、杭州保俶饭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方巾)进行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1、警告;2、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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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详情 |
2 |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04012001160014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招待所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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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 详情 |
3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4011910150034号 | 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另,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作为不良信息的,依法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对纳入信用记录和进行信用修复的,将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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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 详情 |
4 | 杭西卫公罚[2019]62号 | 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
2019年4月2日未按照规定对21件以上顾客用品用具(布草)进行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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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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