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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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中建友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明慧创展建材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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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民终61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建友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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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30 |
2 |
申请执行人鼎巢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毛大春、韩先红、朱国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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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执恢1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鼎巢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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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2-26 |
3 |
原告南京明慧创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友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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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281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明慧创展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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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0-26 |
4 |
申请执行人鼎巢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毛大春、韩先红、朱国富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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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执异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华益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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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1-05 | 2021-02-26 |
5 |
申请人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破产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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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破申1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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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8-12-14 | 2019-11-08 |
6 |
原告南京普舒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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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205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普舒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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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8-07-26 | 2018-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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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学英与被告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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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100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张学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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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8-06-04 | 2018-12-17 |
8 |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王宗国、王惠、毛大春、韩先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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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98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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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8-02-01 | 2019-11-25 |
9 |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斌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俞永斌、孔礼英、毛大春、韩先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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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98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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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8-02-01 | 2019-11-25 |
10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同珵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毛大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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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2184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同珵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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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6-12-27 | 2018-07-0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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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苏0111执3825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1-02 | 详情 |
2 | (2018)苏0111执3768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26 | 详情 |
3 | (2018)苏0111执3769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26 | 详情 |
4 | (2018)苏0111执3031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11 | 详情 |
5 | (2016)苏0111执1638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6-06-23 | 详情 |
6 | (2016)苏0111执545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2-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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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执行人南京韩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决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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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执恢4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韩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京万旭建筑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穗和网络科技经营部 被告- 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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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人南京韩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决定公告日期:2021-05-31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21)苏0111执恢401号2021年4月29日,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南京韩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南京韩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同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2021)苏0111执恢401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被执行人对移送决定有异议,可在破产审查期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受移送法院破产审判庭提出,在破产审查程序中一并处理,并作出裁定。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上一篇关于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一案破产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市玄武区穗和网络科技经营部诉被告南京万旭建筑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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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2 |
原告张学英诉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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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1007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学英 当事人- 南京壹比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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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学英诉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8-06-12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苏0111民初10077号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学英诉你买卖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1007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十日起支付原告张学英货款327495.4元及利息(以297120.6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1日起,以50374.8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承办法官:陈飚联系电话:025-83529500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张学英诉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壹比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孙莲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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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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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学英诉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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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1007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学英 当事人- 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海沧钢管扣件出租站 丹阳耀佳机械有限公司 蚌埠天隆橡胶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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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学英诉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8-03-07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苏0111民初10077号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学英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32749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八年三月七日承办法官:邵晓瑞联系电话:025-83529500、8352399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丹阳耀佳机械有限公司、王凤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海沧钢管扣件出租站诉蚌埠天隆橡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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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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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学英诉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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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100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学英 被告- 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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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苏0111民初10077号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学英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32749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八年三月七日承办法官:邵晓瑞联系电话:025-83529500、8352399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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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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