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温路政罚〔2021〕401551 | 瑞安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8日1时5分许,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G32226K+200M巡查时,对浙C15935货车进行检查。经G322瑞安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61500kg,4轴车,依照国家标准,超限25500kg。车辆驾驶员是付贤海,车辆所有人是温州高池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仟玖佰玖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高池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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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 详情 |
| 2 | 温路政罚〔2021〕73211 |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9日19时45分,浙C24001自卸货车(4轴)行经230省道K102+1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永邦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4.3吨。2021年11月1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11日对王春芹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捌仟叁佰玖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高池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平阳昆阳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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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 详情 |
| 3 | 温路政罚〔2021〕73210 |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9日19时35分,浙C29188自卸货车(4轴)行经230省道K102+5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平阳县永邦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5.4吨。2021年11月1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11日对王荣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捌仟玖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高池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平阳昆阳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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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 详情 |
| 4 | 温路政罚〔2021〕73212 |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9日19时30分,浙C53901自卸货车(4轴)行经230省道K102+5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永邦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7.07吨。2021年11月1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11日对倪树祥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玖仟柒佰柒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高池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平阳昆阳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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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 详情 |
| 5 | 温路政罚〔2021〕73213 |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0日3时48分,浙C33774自卸货车(4轴)行经104国道K101+7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永邦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1.38吨。2021年11月1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11日对赵功辉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陆仟玖佰叁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高池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平阳昆阳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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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 详情 |
| 6 | 温路政罚〔2021〕73214 |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0日1时40分,浙C29991自卸货车(4轴)行经104国道K1972+2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永邦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8.87吨。2021年11月1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11日对刘晓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柒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高池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平阳昆阳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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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 详情 |
| 7 | 温路政罚〔2021〕73205 |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9日2时10分,浙C34518自卸货车(4轴)行经水萧线K15+1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永邦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5.8吨。2021年11月1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10日对李凯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玖仟壹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高池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平阳昆阳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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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 详情 |
| 8 | 温路政罚〔2021〕73209 |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9日19时50分,平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230省道K103+500M对浙C21480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李正生,车辆所有人是温州高池运输有限公司,该车装运淤泥从温州瓯海到文成百丈漈,平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平阳县永邦停车场进行调查处理。11月10日平阳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苏丽秋、池昌豹承办此案。2021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李正生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驾驶证原件、行驶证原件、道路运输证原件、从业资格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现场照片证据、检测单原件、车辆、调查(询问)通知书原件、责令改正通知书原件、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原件、执法证原件、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贰佰玖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高池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平阳昆阳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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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 详情 |
| 9 | 温路政罚〔2021〕73204 |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9日2时30分,平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水萧线K15+200M对浙C58351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李梁,车辆所有人是温州高池运输有限公司,该车装运淤泥从温州到文成,平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永邦停车场进行调查处理。11月10日平阳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马显銮、周传练承办此案。2021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李梁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驾驶证原件、行驶证原件、道路运输证原件、从业资格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现场照片证据、检测单原件、车辆、调查(询问)通知书原件、责令改正通知书原件、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原件、执法证原件、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肆佰陆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高池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平阳昆阳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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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 详情 |
| 10 | 温路政罚〔2021〕73208 |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9日20时15分,浙C55556自卸货车(4轴)行经230省道K101+8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平阳县永邦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7.32吨。2021年11月1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10日对姚孔荣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玖仟玖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高池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平阳昆阳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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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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