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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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鄞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24-0049号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人于2021年6月28日14时至16时30分被查期间,在宁波鄞州上城村陆家282号将一辆载有燃气瓶的三轮车存放在民宅内,车上共有12个燃气瓶,且均充满气。经查,被处罚单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1200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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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详情 |
2 | 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26-0010号 |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单位于2020年4月8日上午9时左右至9时43分被查期间,在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的情况下,使用一辆电动三轮车配送瓶装燃气,在咸祥镇咸祥中路2号威达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门口被查,车上装有16瓶满瓶的瓶装燃气,瓶身上贴有“咸祥燃气”二维码。经查,被处罚单位未曾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过。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处人民币2800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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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 详情 |
3 | 宁直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002号 |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拟处罚款人民币1400元。计算公式:罚款基数2000元*情形系数1*情节系数0.7=1,4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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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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