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金运政罚〔2022〕6620 | 浦江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12日14时26分,浦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浦江县仙华街道七里五区3号东面对浙GJ9386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王红平,车辆所有人是浦江县共赢建筑垃圾处置利用有限公司。5月12日浦江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对王红平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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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 详情 |
| 2 | 金运政罚〔2022〕6623 | 浦江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12日15时10分,浦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浦江县仙华街道七里五区3号东面对浙G81009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王红平,车辆所有人是浦江县共赢建筑垃圾处置利用有限公司。5月12日浦江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张顺利、朱晨阳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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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 详情 |
| 3 | 金运政罚〔2022〕6622 | 浦江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12日14时50分,浦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浦江县仙华街道七里五区3号东面对浙G57062进行了检查,发现浦江县共赢建筑垃圾处置利用有限公司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浦江县共赢建筑垃圾处置利用有限公司。5月12日浦江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张顺利、朱晨阳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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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 详情 |
| 4 | 金运政罚〔2022〕6619 | 浦江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12日14时5分,浦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浦江县仙华街道七里五区3号东面对浙G73057,浙GJ9386,浙G57062,浙G81009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王红平,车辆所有人是浦江县共赢建筑垃圾处置利用有限公司。5月12日浦江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浙G73057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对王红平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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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 详情 |
| 5 | 金运政罚〔2022〕6616 | 浦江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12日9时20分,浦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浦江县仙华街道七里五区3号东面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张晓锋。5月12日浦江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浦江县共赢建筑垃圾处置利用有限公司车辆表、浦江县交通运输局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张晓锋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7天。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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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 详情 |
| 6 | 金浦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654号 | 浙江省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年5月8日9时30分,当事人浦江县共赢建筑垃圾处置利用有限公司在未经核准的情况下,擅自雇佣驾驶员王宏波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浙G80026运输渣土,运输从浦江县东溪改造及箱涵工程出发,经过县府东门,大桥路,江滨路,翠湖路,351国道,到善庆消纳场粉碎做回填处理,共运输1车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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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 详情 |
| 7 | 金路政罚〔2022〕66155 | 浦江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4月24日13时50分,浙GJ9386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G351郑家坞方向K271+90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3.37吨。2022年4月2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4月25日对王宗权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贰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浦江县共赢建筑垃圾处置利用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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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5 | 详情 |
| 8 | 金路政罚〔2022〕6688 | 浦江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20日9时45分,浙G81009自卸货车(4轴)行经七郑线K6+800地段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7.25吨。2022年3月2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21日对龙云昌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壹佰陆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浦江县共赢建筑垃圾处置利用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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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详情 |
| 9 | 金路政罚〔2022〕6655 | 浦江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8日16时35分,浙G85916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浦仙线文景和苑门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浦江县平安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4.14吨。2022年3月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9日对杨彩军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壹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浦江县共赢建筑垃圾处置利用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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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 详情 |
| 10 | 金路政罚〔2022〕6652 | 浦江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6日9时45分,浙G52153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浦南-金星K0+40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2.85吨。2022年3月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8日对夏喜勇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万零玖佰陆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浦江县共赢建筑垃圾处置利用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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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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