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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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4-6 | 兰溪市卫生健康局 |
本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查明该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未公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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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详情 |
2 | 兰综执罚决字[2019]第876号 | 金华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现已查明,浙江金厦控股集团兰溪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取得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证明,在2019年5月22日22时15分之后在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尚品居施工现场进行地下室顶板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具体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为凭。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浙江金厦控股集团兰溪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浙江金厦控股集团兰溪混凝土有限公司消除对周边群众的影响,并决定对浙江金厦控股集团兰溪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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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 详情 |
3 | (兰)质监罚字[2018]21号 | 市质监局 |
浙江金厦控股集团兰溪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预拌混凝土的行为;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玖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肆佰伍拾元整,共计罚没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叁佰伍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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