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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鑫伟实业

    陕西鑫伟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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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88号满堂悦1号楼2707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1﹞第03010号 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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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3 详情
    2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1)第03004号 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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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4 详情
    3 陕A高新环罚字﹝2020﹞15号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3日,我局对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调查。现已查明,该单位员工在绿城凤起长安19地块项目西北角对钢管进行露天喷漆作业,且未采取任何废气防治措施。上述事实有《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图》、《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视频等证据为凭。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2020年6月5日,我局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高新环罚告〔2020〕25号),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止今日,该单位未向我局提出任何书面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中第十一类,违法行为中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与罚款并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该单位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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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7 详情
    4 西城管执罚字航空〔2020〕第蓝02号6000152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航空基地支队

    罚款3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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