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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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江市督局市监四罚处字〔2020〕039号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行为作: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罚款3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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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详情 |
2 | 杭江卫传罚〔2019〕2110号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你单位未执行《医院卫生消毒标准》(GB1598-2012)“4.2.1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4.2.2外科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5cfu/cm2。”的相关标准,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你单位未执行《医院卫生消毒标准》(GB1598-2012)“4.2.1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4.2.2外科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5cfu/cm2。”的相关标准,适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属于违法程度一般的行为,未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的一般情节下,处罚的裁量幅度为罚款3000-4000元”的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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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 详情 |
3 | 杭江卫放罚〔2018〕2008号 | 区卫计局 |
2018年3月19日,本机关在杭州科瓦口腔门诊部现场检查发现:该口腔门诊部在正常营业中,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证号:浙卫放证字(2014)第330104F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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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 详情 |
4 | 杭市管罚处字〔2017〕64号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广告费用1.5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1520*1.5=1728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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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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