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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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20-113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06-2009:40:00,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仰义街道沿荣路与沿兴路交叉处,工地的过滤池内设置1处排放口向沿兴路人行道上的污水窨井处排放工地内的施工泥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零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仰义中队2019-08-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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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 详情 |
2 | 温瓯综法处字[2018]第005-063号 | 瓯海区城管与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07-1310:00:00,当事人在瓯海区梧田街道塘西村后岸河(系温瑞塘河支河),梧田街道塘西村旧村改造项目工地施工单位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把基坑里的建筑泥浆直排入梧田街道塘西村后岸河(系温瑞塘河支河),方量约50立方米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零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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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详情 |
3 | 温瓯城法处字[2017]第005-143号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本机关于2017年11月9日对你单位涉嫌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7年11月8日早上开始一直持续到晚上22时30分,当事人在夜间22时后未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旧村改造地块工地一台桩机和一辆混凝土搅拌车进行打桩浇筑施工的夜间施工行为。现场经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数值为57.8dB(A)(《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夜间不得超过55dB(A)),已超规定限值,影响周边居民。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违法性质为: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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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温龙城法处字[2016]第011-002号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当事人: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16年1月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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