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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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下综执〔2020〕罚决字第08-0114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2日15时10分,当事人杭州维也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杭州下城区文晖路348号一楼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该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并结合《〈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本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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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详情 |
2 | 杭下卫公罚 [2020]3109号 |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
杭州维也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毛巾进行保洁的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环境卫生类4.的规定,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涉及1种用品用具的”、“一般情形”,裁量幅度:“警告,罚款600元以下”,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佰圆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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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 详情 |
3 | 杭下卫公罚 [2019]3078号 |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
你公司病媒生物密度超标的行为,依据《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造成病媒生物的密度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杀灭病媒生物,病媒生物消杀费用由该单位、个人支付。”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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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详情 |
4 | 杭下卫公罚 [2019]3012号 |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
你公司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有关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而继续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之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关于违法程度“较重”的“涉及用品用具数量在21件以上”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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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 详情 |
5 | 杭下公(朝)行罚决字[2017]12274号 | 下城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5月24日,杭州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住宿旅客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2017年9月2日15时00分,朝晖路派出所民警在对杭州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前台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将8401号房间住宿旅客王某某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本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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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2 | 详情 |
6 | (下)安监罚 〔2018〕31号 | 区安全监管局 |
2018年6月5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杭州维也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时,该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如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档案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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